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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的意见

时间: 2015-02-16 15:40

陕政发〔2014〕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机制,完善民生兜底政策,改善全省城市困难群众生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保基本、托底线、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统筹解决城市困难群众住房、医疗、就业等方面的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逐步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城市低保最低限定标准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各设区市政府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制订并公布本地区城市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完善分类施保措施,对低保家庭中的“三无”人员、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等8类人员,参照当地低保标准增发一定比例补助金。
  (二)不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完善临时救助保障机制,规范救助范围和流程,按照“应救尽救”的原则,将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完善工作程序,根据紧急程度启动分级审批或后置审批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急难”的时效性。设立多层次救助标准,针对救助类别、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提供相应的资金救助、实物援助与转介服务。
  (三)全面提升医疗救助水平。积极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逐步将罹患大病、重病且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支出较大的城市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三年内实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城区全覆盖。进一步完善住院救助、门诊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模式,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和数量,简化办理程序,推行“一站式”救助。逐年加大医疗救助投入,加强医疗救助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衔接,提升医疗救助综合保障水平。
  (四)切实改善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积极推广货币化安置,对低收入家庭先补偿、先安置、后拆迁,适当减免困难家庭回迁房增加面积部分的费用。对享受实物配租的低保、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群众,经当地政府审核确认,可以采取低租金、零租金或社会救助等办法解决其住房困难;对自行租赁住房的困难家庭,可以发放租赁补贴。在实施煤改气和供热改造工程时,将具备条件的老、旧居民区燃气、供热设施改造纳入城市供气、供热管网,对实施煤改气的城市困难家庭免费配备燃气灶具。保障城市困难家庭冬季取暖,在制订供暖补贴或调价方案时充分考虑他们的承受能力并给予适当照顾。全面推广实施“美居工程”,鼓励、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单位、个人为困难群众献爱心、伸援手,帮助他们改善居住条件。
  (五)加快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城区困难老年人和困难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老年餐桌、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新建居住区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住区通过购置、租赁、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及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
  (六)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完善就业救助长效机制,为城市困难群众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对零就业困难家庭至少安排一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组织参加培训、发放培训补贴、推介创业项目、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方式,帮助他们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积极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政策支持,对残疾人生产的产品实行专产专营,凡符合规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对城市困难家庭逐一建档立册,“一户一策”帮助解决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生活问题。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增财力的80%和财政收入的80%用于民生”的要求,建立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资金保障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督导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基层救助能力建设。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明确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求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在全省每个社区配备1—2名社会救助信息员,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主动发现并及时上报需要救助家庭的基本信息,协助做好公示公告、民主评议等工作。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改善城市困难群众生活工作,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城市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帮扶和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推广“社会工作者带志愿者”工作方式,推行志愿记录制度,有针对性开展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以宣传惠民政策、解决群众困难为主题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解难题、结对子”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参与志愿服务和社区服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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