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4〕13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3日
陕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推动我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快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陕政发〔2013〕54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省政府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年度考核,是指自2014年起每年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实施《行动计划》情况进行的考核。
终期考核,是指2018年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整体落实《行动计划》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
第三条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是《行动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国家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行动计划》和《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任务以及核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订实施方案,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第四条 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以及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三大类。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的年均浓度,降尘强度,优良天数和重度以上污染天数。
各项指标执行省委、省政府每年下达的考核目标,未下达的参照相关标准考核。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清洁利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控制等5项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以省政府每年下达的任务指标为考核依据。
(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包括工作机制、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等3项指标。
第五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实行百分制。其中,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分别为30分、55分、15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90分为良好、60分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终期考核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一票否决。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考核目标,视为通过考核,反之为未通过;同时采用评分法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联防联控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厅,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向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反馈考核意见,明确考核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八条 省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九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省环境保护厅约谈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考核过程中,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第十一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考核办法并开展考核工作。
附件:考核指标
政办发134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