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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5-02-03 14:41

陕政发〔2014〕3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健康服务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覆盖面广,产业链长。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我省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原则,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引入社会资本,多措并举发展健康服务业,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到2020年,我省健康服务业增加值占我省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8%,健康服务业全产业链占我省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完成一批重点项目建设、打造一批健康产业集群、形成一批规模企业和知名品牌,使健康服务业成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医疗服务。
  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制定科学合理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坚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到2020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诊疗人次、入院人次)均达到总量的30%。下放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将8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300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设区市及以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行业准入、监督管理、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的政策。
  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推动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倡导三级医院与二级医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成区域性医疗卫生联合体,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医疗集团,推进县镇、镇村医疗服务一体化,形成优质医疗资源合理流动的长效机制,打造集预防、治疗、康复、保健等于一体的医疗卫生服务链。(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二)全面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
  加强基层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广泛开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到2020年,使80%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5%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立康复科和治未病科。制定政策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从业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兴办中医诊所或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调理等服务。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和中医康复服务机构。宣传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开发推广科学有效的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和产品。加强中药材种植标准和提取物标准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
  着力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撑作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鼓励各类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医务所),开展小病、常见病的诊疗、康复等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鼓励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广泛开展预约和回访服务,建立老年患者优先制度。整合闲置医疗资源向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力争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积极开展老年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医疗保健,开展医疗护理服务模式试点,将医疗机构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鼓励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务,做好上门巡诊等健康延伸服务。(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
  (四)支持发展多元化健康服务。
  大力发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营养辅导、母婴照料、慢病防治等专业机构。引导体检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开展连锁经营。加快发展心理健康服务,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支持精神卫生机构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卫生服务。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探索面向居民家庭的签约服务。(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五)实施全民健身计划。
  逐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身体素质。到2020年,城乡居民健身意识不断增强,全省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42%。大力实施体育惠民工程,城乡公共体育设施显著增加,80%的县建有公共体育场馆,所有乡镇、社区都拥有一套全民健身器材,60%的行政村建有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在渭河两岸等重点区域建设健身长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健身设施利用率,全省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率达到80%以上。积极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和比赛,引导更多的群众参加体育锻炼。加快体育健身休闲专业人才、社会体育指导员培养,提高体育健身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体育局)
  (六)积极推动健康旅游发展。
  整合优势医疗资源、中医药资源、绿色生态资源,开发养生保健产品和医疗健康服务。支持利用森林、温泉、绿色氧吧等天然资源,发展保健旅游、休闲体育、养老养生等医疗健康旅游产业,着力培育“大秦岭人文生态旅游度假圈”。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在酒店、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具备条件的场所开设中医药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积极推动中医药药材生产基地、生产企业、文化基地、特色诊疗技术等中医药资源有效融入旅游线路。鼓励社会力量投资集医疗康复、养生保健、休闲旅游为一体的中医养生保健旅游项目,打造养生保健旅游品牌。(牵头单位:省旅游局)
  (七)积极发展健康保险服务。
  在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逐步整合基本医保资源的基础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全省普遍开展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推动保险公司发展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运动健身、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等创新业务。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医疗执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探索建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推动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养老等机构合作和监督机制。(牵头单位:陕西保监局)
  (八)培育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
  进一步拓展医药企业产业链,培育和壮大我省医药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数量。加强与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合作,发挥我省科技和资源优势,开展创新药物、医疗器械、新型生物医药材料、康复保健产品等研发和产业化。利用我省中药材资源优势,支持陕西优势企业大品种生产基地建设,做强现代中药产业。做大化学药产业,培育和壮大我省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推动新建生物医药基地。
  规范保健用品注册管理,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发高科技含量的新型产品。推动医药科技成果转让,发展医疗器械、药品、保健用品、健身器材等市场营销业,扩大我省产品在全国市场占有率。促进药品零售业发展。
  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报告、健康产品检测以及食品药品检测等专业机构。支持开展第三方的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咨询。鼓励高校、研究院所及大型企业联合搭建健康产业技术开发平台,建立健康产品孵化基地。(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
  建设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区域信息平台,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全员人口基础数据库,开展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药品管理、医疗保障、综合卫生管理、计划生育等服务。推行社会公共服务卡(居民健康卡)应用,做好与其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有效衔接,实现人手一卡、一卡多用。积极发展远程医疗和互联网医疗服务,积极推广数字化医疗设备配备,探索便携式健康数据采集设备与物联网、移动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提升自动化、智能化健康信息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向各类社会资本开放健康服务业领域。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简化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开。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对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做好健康服务业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积极保障健康服务业用地需求并扩大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各地要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的配套用地。对农村健康服务项目可通过租赁、入股等形式使用闲置和低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项目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三)落实财税价格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逐步增加政府购买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的类别和数量。利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业态和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由省政府引导、推动设立以省属投融资平台为主导,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陕西省健康服务业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贯彻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政策措施,满足社会对不同层次医疗服务的需求,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四)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培育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创新方式,有效利用境外投资和贷款。充分利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平台,探索健康服务资源产权交易,促进机构兼并重组和行业优化发展。(牵头单位:省金融办)
  (五)完善健康服务法规标准和监管。推动制定、修订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在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健康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推行属地化管理,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保证其设施、设备、人员、技术等符合相关要求,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计生委)
  (六)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大力实施医药卫生领域人才项目。在养老机构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制定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推动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双向流动。建立健全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支持省内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健康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加快培养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剂师、营养师、育婴师、按摩师、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从业人员。(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
  (七)强力推进监督机制。建立促进全省健康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加强考核,严格督促落实。各部门要各负其责,根据任务分工,制定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省统计局要加快建立健康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建立健康服务业任务措施落实情况报送制度,各牵头单位和各市(区)按规定报送落实情况和成效,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2.重点示范项目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日

 

附件:政发36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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