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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5-12-03 15:05

陕政办发〔2015〕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向导”原则,全面落实扶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政策,重点实施7个“行动计划(2015—2017年)”,大力支持返乡创业,拓宽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途径,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
  ——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全省各级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返乡创业工作,确保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政策体系健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及崇尚创业、支持创业、主动创业的社会氛围浓厚。
  ——创业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县以下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健全,业务规范,服务效率高。创业培训、创业孵化能力显著增强,地方特色明显,适合返乡人员需求。2015年至2017年,全省培训返乡创业人员10万人;2017年底前,每个县(区、市)至少建成1个返乡创业园区或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其中,创建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10个,省级返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20个;全省新增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10个。
  ——返乡创业实体大幅增加。到2017年,全省新增农民工等创业人员11万人,创办各类经济实体超过6万个,辐射带动就业30万人。
  二、行动计划(2015—2017年)
  (一)提升基层创业服务能力行动计划。
  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提升专业化创业服务能力。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设施建设水平大幅提高,2016年底实现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设施全覆盖,2017年底乡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设施覆盖率均达到60%以上。各县(区、市)设立具有融资、融智、融商的一体化创业服务中心,承担本县(区、市)返乡创业综合服务。设立创业服务中心的县(区、市)数占各设区市所辖县(区、市)的比例,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50%,2017年达到100%。(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编办负责)
  1.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项目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督导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项目。
  2.县(区、市)政府在2012年底机构编制总额内,依托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整合县级各部门涉及返乡创业的服务职能,调整编制和人员,组建创业服务中心。
  3.培育农村创业经纪人。各市、县(区、市)结合实际制定创业经纪人管理和激励办法,对经中介服务实现成功创业的,可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促成重大项目落户当地的,可给予奖励。
  (二)整合发展返乡创业园区行动计划。
  以市、县(区、市)政府为主,依托各类园区和设施等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和孵化示范基地。到2017年,每个县(区、市)至少建成1个具有本地特色的返乡创业示范园区或孵化示范基地,全省认定10个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和20个省级返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1.省发展改革委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纳入全省“十三五”规划和新型城镇化规划,全省各级政府对返乡创业园区建设作出具体布局安排,加快提升返乡创业园区的水、电、路、物流、通信等基础设施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省返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作出布局安排,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订返乡创业园区和孵化示范基地评估验收标准和管理办法。对验收合格并确定为省级返乡创业园区的,由省财政厅按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补助;对验收合格并确定为省级返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补助。
  2.加大对返乡创业园区、孵化示范基地的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针对入园(基地)企业、创业人员金融需求,量身定制金融产品。要进一步拓宽金融服务领域,加大非信贷融资支持力度。
  (三)开发农业农村资源支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
  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局、省旅游局、省扶贫办负责)
  1.引导鼓励返乡人员发展县、乡、村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养殖、林果、园艺、农产品加工、农资配送等农村第三产业,培养发展一批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进一步延伸农业产业链条,促进“农企对接”“农社对接”,继续推动社区蔬菜流通网络等项目建设。鼓励支持返乡创业人员积极参与地产品牌推广项目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网点建设。推进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业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发展,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积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紧密相连、协同发展。
  3.实施“家庭工业培育工程”和“百村万人旅游创客行动”。支持指导创建农村专业劳务合作社。
  (四)完善基础设施支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交通、通信、物流等条件,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基础配送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1.加大农村危桥险路整治和通村班车开通力度。3年新建改建各类道路2万公里,农村通村班车开通率达到93%以上。
  2.实施“宽带乡村”工程建设,争取国家支持,制订陕西省农村宽带建设补偿方案,确定各市、县(区、市)政府农村信息基础建设的主体责任,保障用电供给。2017年底,95%以上的行政村通联固定或移动宽带,8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光纤到村,4G网络全面覆盖城乡,省内宽带服务主导企业单位带宽价格下降35%左右,全省流量资费平均降幅达到30%以上。
  3.鼓励社会资本在县、乡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与等级汽车货运站和四、五级汽车客运站联合共建,优化站场设施资源,构建电商物流仓储基地。支持“运邮合作”, 实现运输和邮政服务的有效衔接。
  4.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形成10—15个县服务中心、100—150个乡镇服务站、400—800个行政村服务点,培育5—10家面向农村、经营规范、管理先进的农村交通物流示范企业;鼓励大型货运企业建立集连锁经营、配送到户、科技服务为一体的农村物流体系,整合货物资源,形成集散中心及农副产品和生活用品的双向流通渠道。     
  (五)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效力行动计划。
  全省创建15个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成5000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基本实现快递到乡镇、配送到村户。农村电子商务交易额在现有基础上年均增长不低于30%;培育1—2家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3—5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培育2—3家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20—30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
  1. 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程,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建设示范县物流配送和运营服务中心,实现有效运转。
  2.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依托农民合作社、乡镇商贸中心、乡镇农家店、乡镇邮政所、乡村庄稼医院、村民活动中心、农村青年创业基地等现有资源,在每个乡镇和行政村建设1个以上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由服务点在知名网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当地特色农产品网店,开展农产品销售服务。支持邮政、供销、电商、流通企业建设电子商务终端服务网点,为农村居民提供网络代购、各类产品代销和配送服务,并逐步拓展金融、通信、咨询、旅游、健康养老等服务项目。
  3.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开展“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建设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平台。推进农产品认证和管理服务,加强农村电子商务诚信建设,规范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格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监控。
  4.培育新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建立一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为主体的电子商务实体,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对商品配送中心、商场(超市)、农产品集配中心(批发市场)、邮政服务网店、乡镇商贸中心、农家店等进行信息化改造。
  5.培育农村电商人才队伍。加大农村电商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建立一批电子商务实践基地,积极引进电商专业人才返乡创业,鼓励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到农村发展。
  (六)完善创业培训服务体系行动计划。
  建立返乡人员创业培训统筹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培训任务。实施“春潮行动”,3年培训10万人;实施“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到2017年底培育职业农民10万人;实施“万村万人”农村青年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计划,3年培训1万人;开展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示范培训,3年培训9000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扶贫办、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1.各级农民工协调议事机构汇总、核定和下达年度返乡人员创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分类实施。
  2.建立完善创业培训市场竞争机制,鼓励支持各类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作为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创业培训。健全培训监督和绩效评价机制,全省各级政府制定依据培训实效购买培训成果的具体办法。各类培训机构按规定对农民工等群体实施创业培训并实现创业的,均可申请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3.创新创业培训模式,打造网络创业培训平台,探索培训机构面授和远程网络互动相结合的创业培训方式,改造创业培训课程设置,增加电子商务创业培训内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网上创业培训和电子商务创业培训的,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动员知名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专业市场等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支持其利用各自资源对农村妇女、青年开展创业培训。
  4.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各县(区、市)从企业家、合作社理事长、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返乡创业带头人等人员中选聘一批专家,成立县级创业专家服务团,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提供指导服务。聘请创业专家服务团人员所需经费可从创业孵化补贴资金中列支。
  (七)开展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行动计划。
  到2017年,全省新建各类县域科技创业孵化器30个,面向农村选派科技特派员1800名。(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农业厅负责)
  1.鼓励大型企业、科研院所和县域民营经济实体、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建立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专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创新平台,向返乡创业农民工开放,吸引返乡创业农民工等各类创新者转化科技成果。
  2.加大科技特派员选派力度,培育农村科技创业骨干,鼓励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的农业科技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创新,增强区域特色产业竞争力,加快农业转型升级。
  3.加强科技教育和服务,充分发挥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辐射作用,依托各类技术院校教学平台,定向培养一批返乡创业高端人才,引领拓展农业领域众创空间。利用高校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一批符合返乡创业实际的创业培训项目,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扶持政策
  (一)降低返乡创业门槛。市场主体名称及其经营范围登记可使用新兴行业用语,经营范围可在规定类别中自主选择。允许返乡创业人员凭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房产使用证明登记注册市场主体住所,并可将同一地址登记两个以上。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的,经审批可继续使用原字号(商号)和仍在有效期内的原经营项目许可证明文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不变的,可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生产技术等作价出资设立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林)场,允许其兼营相应的农(林)场休闲观光服务。支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鼓励农民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经营。家庭农(林)场登记注册名称中可使用“家庭农(林)场”字样,家庭住所可登记为家庭农(林)场住所,并可以根据其经营规模、特点和需要,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除规定的重要项目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程序外,其他事项登记实行“审核合一”登记程序;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将返乡人员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面采集整合其信用信息,将其信用状况和信用承诺作为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重要条件。(省工商局、省信用管理办负责)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加强财政支持。返乡人员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收减免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普遍性降费政策。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对不合理的坚决予以取消。地方收取的各类综合性规费和服务性收费,原则上按最低限额收取。对申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返乡人员,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省内权限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对各市、县(区、市)设立的农民工回乡创业基金给予一定补助。(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强化返乡创业金融服务。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发挥信息、网点优势,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涵盖产业基金、风险投资、信贷、债券、股权等全方位的融资手段。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扩大抵押担保范围,加大信用贷款使用力度,并在覆盖风险的基础上适度降低融资成本。加大货币政策工具使用力度,鼓励和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规范推进信用社区建设,开展信用乡村创建活动,对信用社区和信用乡村推荐的符合条件人员可取消反担保。按规定将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落实担保基金筹集补充机制,建立和完善贴息资金市、县(区、市)周转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信用管理办负责)
  (四)完善返乡创业园支持政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安排专项用地指标保障农民工创业园项目建设。返乡人员进驻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各类开发园区标准化厂房创业的,3年内免缴租金、物管费、卫生费等费用,适当减免水电费用;进驻民营主体领办或共建的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补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提供返乡创业用地便利。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农民工返乡创业生产经营场地,把返乡人员创业用地纳入城乡发展、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积极改善创业环境。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用地需求;在增减挂钩腾退指标不足时,可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使用未利用地建设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参照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后,按出让底价的70%以上收缴,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从事其他商业性开发。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政策免收相关费用。返乡人员创业租赁产业园标准厂房发展二、三产业的,允许优先租用。返乡人员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特色产业、旅游业、服务业和加工业的,在返乡人员自愿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经土地归属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同意后,在乡镇政府、县(区、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实施备案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负责)
  (六)加强住房、社会保障和人才支持。各市、县(区、市)每年将一定比例的租赁型保障房定向供应给符合保障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在返乡创业人员集中的各类产业园区集中建设租赁型保障房。进一步简化社会保险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为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服务;允许农民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按城镇职工相同比例缴费并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鼓励市、县(区、市)制定提高待遇的政策措施,吸引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到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就业或兼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各市、县(区、市)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47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将鼓励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列入当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级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要定期研究解决返乡人员创业工作。各市、县(区、市)要结合产业转移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际,2015年10月底前制订出台实施细则和方案,充实、细化政策措施,明确牵头部门,抓紧组织实施,加大对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
  (二)扎实开展创业服务。以县(区、市)、乡镇政府为主,全面落实返乡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服务体系,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一体化和一站式融资、融智、融商服务。要充分发挥基层返乡创业服务平台的作用,依托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组织乡镇、村组开展调查摸底,力争今年内县乡建立转移就业创业农民工信息数据库和服务台账。要筛选在外务工取得一定成就的农民工,将其中有回乡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人员作为支持创业的重点对象,根据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要加强与外出务工经商成功人士的联系,对有一定经济实力、有返乡创业意向的要建档造册,定期联络,宣传推介家乡的发展变化、投资政策、优势项目等,以乡情、亲情、友情感召返乡投资兴业。对重点返乡创业项目建设,实行领导联系制度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省级部门负责)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创业政策、创业典型和创业经验,营造关心创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微信等移动互联社交平台搭建返乡创业交流平台,使之发挥凝聚返乡创业人员和交流创业信息、分享创业经验、展示创业项目、传播创业商机的作用。全省各级政府要做好返乡创业带头人先进事迹总结和评选表彰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对作出贡献的返乡创业先进人员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要注重从返乡创业人员中培养、选拔农村基层干部,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带领群众致富的作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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