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5-01-20 15:07

陕政办发〔2014〕1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农村金融与“三农”的共赢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和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加快秦农银行组建步伐,充分发挥秦农银行金融资源整合平台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省联社要加快淡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服务功能,优化协调指导,整合放大服务“三农”的能力。(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二)强化涉农金融机构支农功能。充分发挥陕西信合的支农金融主力军作用。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扩大涉农业务范围。积极引入民营资本参与村镇银行设立,开展面向“三农”的差异化、特色化服务。鼓励各涉农金融机构下沉服务重心,切实做到不脱农、多惠农。(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
  (三)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加快县域空白网点布局,并将服务网络向乡镇延伸。支持股份制银行加快向县域延伸服务网点,引导城市商业银行增加乡镇服务网点数量。鼓励省内外有实力的商业银行在农业大县、小微企业集中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现有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加快向下延伸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陕西银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负责)
  (四)培育新型支农金融服务主体。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农业企业上市引导基金、农业产业并购基金。探索组建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鼓励发展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支持其开展涉农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支农正向激励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接入征信系统。(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陕西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省农业厅负责)
  (五)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陕西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供销合作社负责)
  二、推动农村金融服务创新
  (六)逐步完善涉农信贷审批机制。在强化涉农业务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鼓励商业银行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尽职免责制度,调动“三农”信贷投放内在积极性。(陕西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七)推进涉农抵(质)押担保方式创新。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规范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慎重稳妥地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推广以蔬菜花卉大棚所有权、大中型农机具、农产品订单以及农业知识产权等为标的物的新型抵质押担保方式。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加大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探索开展农产品存货质押、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等创新业务。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省工商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八)创新农村信贷服务产品。引导银行机构结合农(林)业生产周期和农(林)业经济特点,灵活确定授信方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满足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依托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广产业链信贷创新产品。推动农(林)业龙头企业运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表外产品融资。支持银行机构与大型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密切合作,开展农业机械融资租赁业务。加强信贷资金与政府扶贫资金有机结合,通过“银行+政府+农户”模式,助力农村贫困户脱贫致富。(陕西银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九)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三、加大对涉农重点及薄弱领域金融支持
  (十)支持现代农业发展。通过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进一步满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继续加大对农民扩大再生产、消费升级和自主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耕地整理、农田水利、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种养业良种生产等经营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现代种业、农机装备制造、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现代农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仓储物流设施、连锁零售等服务设施建设。(陕西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农业厅、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支持重点区域金融创新发展。选择农村金融工作基础较好的市县,积极稳妥地开展综合或专项创新性试点工作,探索金融促进县域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杨凌示范区在农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带头示范作用,支持杨凌农商行向科技型银行转型,加大金融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作用。(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省农业厅负责)
  (十二)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创新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金融服务机制,重点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稳步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着力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县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治理以及县域新型农村社区、农村产业园区建设。(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陕西银监局负责)
  (十三)加大金融扶贫力度。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优势,切实改进对农民工、农村妇女、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全面做好支持农村贫困地区扶贫攻坚的金融服务工作。(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陕西银监局负责)
  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保障作用
  (十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大省级财政补贴力度,重点发展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尽快扩大我省特色农业保险如苹果、设施蔬菜“银保富”、核桃、花椒、板栗、红枣等保险的覆盖面。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省财政厅、省金融办、陕西保监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气象局负责)
  (十五)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稳步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畜产品、蔬菜等产量、价格指数、产品质量责任等保险创新。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特点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创新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推广设施蔬菜“银保富”的模式,扩大“银保富”类保险的种类和规模。(陕西保监局、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陕西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六)完善保费补贴政策。提高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和重要经济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和国家级贫困县的县级保费补贴。(省财政厅负责)
  (十七)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我省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探索财政支持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农业保险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省财政厅、省金融办、陕西保监局)
  (十八)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完善县域服务网络、培养基层专业队伍,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陕西保监局负责)
  五、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
  (十九)大力发展农村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逐步扩大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行优先股和二级资本工具。积极引导股权投资机构扩大对我省农业产业的投资规模。(陕西证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陕西银监局负责)
  (二十)谨慎稳妥地发展农村地区证券期货服务。根据农村地区特点,探索建立农村地区证券期货服务模式。加强信息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参与期货交易,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和风险管理培训,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陕西证监局负责)
  六、构建良好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二十一)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和完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健全现代农业经济主体信息征集共享应用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农村征信数据库。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与创建活动,培育农村信用文化,营造良好农村信用环境。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坚决打击骗贷、骗保和恶意逃债行为。(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省公安厅负责)
  (二十二)发展农村交易市场和中介组织。在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贷款融资试点,支持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探索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土地评估、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建设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交易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三)完善农村基础金融设施。推动偏远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实施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加大ATM机、POS机等自助机具布设力度,加强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广应用和支付清算系统建设,推广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支付工具。(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四)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畅通农村金融消费者投诉、咨询渠道,妥善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继续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入社区、进校园活动,提高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增强广大农民风险识别、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省公安厅负责)
  (二十五)努力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金融监管,着力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健全风险处置机制,维护金融稳定。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风险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监管责任,层层落实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的组织职责,制定完善风险应对预案。要严格执行《陕西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金融办、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负责)
  七、加强金融服务“三农”政策保障
  (二十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定向降准”政策,切实增加涉农信贷投放量,支持“三农”发展。加强财政与金融配套联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税收优惠、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奖励补助等多种手段,引导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投入,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户小额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农业种植业养殖业贷款、大宗农产品保险,以及银行卡助农取款、汇款、转账等支农惠农政策性支付业务。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制度。认真落实农村金融税收政策,做好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政策的执行工作。落实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地方财政出资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省金融办负责)
  (二十七)健全农村金融相关保障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完善涉农金融服务考核机制,将支持“三农”发展列入绩效考核重要指标。加强涉农贷款、保险等金融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反映金融机构对“三农”支持情况。完善金融机构服务收费公示制度,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陕西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省金融办负责)
  (二十八)切实抓好执行和监督。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省关于农村金融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扶持政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设区市政府要按年度对本地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于次年1月15日前将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情况报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