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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决定

时间: 2015-09-21 15:32

陕政函〔2015〕1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构建平安陕西的进程中,我省涌现出一大批见义勇为先进人物。他们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紧急时刻,临危不惧、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奋不顾身地抢救他人生命,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一曲曲可歌可泣的壮丽篇章,为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依照《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省政府决定:追授因见义勇为牺牲的曹鹏、洪志文、米龙飞3位同志“陕西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分别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各奖励15万元人民币;授予因见义勇为伤残的李岗、方武2位同志“陕西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分别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各奖励10万元人民币;授予刘秋兰、邓琼月、赵小林、黄军、原建平、潘化军、孟谋林、罗亮亮、张博、黄根喜、张金龙、常进宝、任凤祥、张建华、徐生全、李彬彬、段全波17位同志“陕西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分别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各奖励5万元人民币。
  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是时代的英雄和楷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弘扬者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及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亲属的生产生活;全省广大干部群众要以他们为榜样,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三个陕西”作出更大的贡献。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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