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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时间: 2015-09-21 15:29

陕政办发〔2015〕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9日

 

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5年,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总体安排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4号)和全国医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深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全面完成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一)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要求,2015年12月底前,制订出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整体推进宝鸡市和延安市国家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并在西安市选择3家、其他设区市各选择1家综合医院,开展我省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二)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在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下同)加成的基础上,2015年12月底前,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实施药品零差率。对公立医院补偿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对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2015年12月底前,制订出台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逐步理顺省市县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研究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四)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在公立医院全面开展控费工作,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耗材、中药饮片)降到40%以下。通过集中招标采购机制、加强行政监管、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院内部控费制度建设等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公立医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五)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建立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编制内外人员同岗同待遇,并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结果公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别负责)
  (六)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推行实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试点公立医院可先行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完善医务人员评价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薪酬收入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医学检查、治疗等业务收入挂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总工会负责)
  (七)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要求,制定完善我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要组织编制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公立医院优先配置使用国产医用设备和器械。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和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八)加强绩效考核和评估。2015年12月底前,制订出台建立完善公立医院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建立与各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绩效考评体系和台账指标体系。完善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健全分级诊疗体系
  (一)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100%。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要求,切实抓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全面提升工作。完成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目标任务。(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二)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5〕49号)要求,2015年7月底前,制定出台双向转诊暂行规定、分级诊疗病种范围指南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完善医疗集团运行机制。推广宝鸡市医疗联合体、延安市医疗集团和县镇医疗一体化经验,促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其他设区市要加快建立、完善医疗联合体(集团)的探索试点机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全省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全科门诊,为双向转诊创造条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抽调主治以上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保证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落实基层首诊。(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五)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精神,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促进我省区域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推进1市10县综合改革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编制人事制度。2015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支持试点市、县深化机构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实行机构编制动态管理。(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二)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17号)要求,加强对1市10县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省物价局负责)
  (三)加强考核和经验推广。制定1市10县综合改革考核评价办法。在10个试点县率先全面完成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任务,并围绕六大体系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向全省推广。(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在医疗卫生项目投入上要向试点市、县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试点市、县。(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陕西保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四、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00元,城镇居民成人个人缴费达到人均不低于100元、学生儿童不低于50元,新农合个人缴费达到人均100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省医改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二)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探索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试点实施意见。基本实现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稳步推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省医改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三)健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2015年11月底前,依据国家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文件制定我省实施意见。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推进并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省医改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陕西保监局分别负责)
    (四)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制订出台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重点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全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切实发挥托底救急作用。(省医改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陕西保监局分别负责)
  (五)改革医保支付方式。2015年12月底前,制订出台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意见。全面推行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为主的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研究制定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报销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省医改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陕西保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六)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精神,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陕西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一)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按照《2014年陕西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做好新一轮药品采购工作并制订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规范和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启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网信办、省物价局负责)
  (二)深化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医药分开。制定出台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指导性文件。(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三)积极推进药品价格改革。落实国家有关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改革措施,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招标采购等政策衔接。(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加强药品供应配送管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进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和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做好定点生产药品的使用工作。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机制。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网信办、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六、巩固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
  (一)调动基层积极性。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落实基层用人自主权。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启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扎实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继续开展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要求,2015年12月底前,制订出台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新增部分继续向乡村医生倾斜。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进展监测,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机制。推行电子健康档案的规范使用和动态管理。加强重大疾病防控,进一步拓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七、加快推进社会办医
  (一)落实社会办医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要求,制定出台配套措施。强化社会办医政策宣传,进一步清理妨碍社会办医发展的制约因素。保障社会办医用地需求,建立财税扶持机制,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引进培养、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力争2015年我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推进政府办公立医院和国有企业举办医疗机构改制试点。推进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诚信经营。(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八、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一)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统筹建设省市县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建设。完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六大信息系统业务协同,促进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健全远程会诊系统和基层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进居民健康卡发放和应用工作,建立动态更新的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在全省推广铜川试点经验,加快实现“百姓一张卡、政府一张屏”目标。编制我省“十三五”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规划。(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网信办、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招聘2000名医学类本科生(其中10%从事公共卫生工作)。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就业安排工作。加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完成1500名基层全科医生和600名县级临床骨干培训任务。开展乡村医生免费培训和脱产进修。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建立健全“5+3”培训模式,完成1000名培训任务。(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公立医院每年向社会公布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依法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支付等关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建立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九、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政府要将医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当地政府考核内容,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推进机制,主要领导对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分解任务。探索建立军队医院参与公立医院改革的途径和模式。
  (二)加大财政投入。全省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落实好政府办医责任,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卫生投入稳定增加机制,切实保障医改工作所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监管,保障资金安全。
  (三)开展督导评估。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落实好包抓制度,定期对各地医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进一步加强医改监测和评估,及时通报各地医改进展情况。
  (四)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医改正面宣传,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合理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组织医改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理论水平,确保改革政策及时落地。
  附件: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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