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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质监局
关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质监局关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5-09-21 15:23

陕政办发〔2015〕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编办、省质监局拟定的《陕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7日

 

陕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方案

省编办 省质监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精神,为扎实推进我省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整合方案。
  一、总体要求
  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总体要求是: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整合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解决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规模偏小、布局分散、重复建设、体制僵化等问题。到2015年,基本完成事业性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推进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到2020年,建立起定位明晰、治理完善、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实力雄厚、公正可信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科学合理界定国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理顺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和去行政化,逐步推动政府部门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脱钩。
  2.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整合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努力实现信息共享、结果互认。
  3.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政府部门要强化制定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引导的职责,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4.坚持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要统筹兼顾,以人为本,条件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平稳过渡。
  三、主要任务
  各市县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摸清底数、认真清理现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行业整合工作指导意见精神,从三个方面推进整合工作。一是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明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对职能萎缩、规模较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机构予以整合或撤销,推进本部门或行业内部整合;二是推进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三是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支持鼓励并购重组,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一)推进各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
  1.省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
  (1)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开展的特种设备行业检验检测机构纵向整合试点,整合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推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以资产为纽带的纵向整合,建立专业检验检测集团。(省质监局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2)整合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同一产业领域内的机构实行综合设置,鼓励组建综合性检验检测集团。(省质监局负责)
  (3)以现有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为主体,推进能源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推动组建专业覆盖面广、竞争能力强、公正独立的能源检验检测认证企业。(省质监局负责)
  (4)按电子信息、通信、软件等产品类别分步推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可根据发展情况开展行业内的纵向整合,稳妥推进具备条件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整体转企改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5)按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农业资源环境等业务门类,将省农业厅所属事业机构中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的检验检测认证职能整合,依托现有机构组建综合性农业检测中心。(省农业厅负责)
  (6)整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所属的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组建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鼓励开展以资产和业务为纽带的纵向整合,提升省、市两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服务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7)整合省交通运输厅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职能,推动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粮食局等其他部门和行业,有业务相同或相近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要研究提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意见,具备市场化条件的,要积极推进与主管部门脱钩、转企改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2.市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
  (1)加强市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布局规划,对关系国计民生、分属于不同部门的相同产品的检验检测认证职能进行整合。
  (2)对市级各部门直接举办的一般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按照行业类别进行整合,原则上同一类别或业务交叉重复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行横向合并,交由一个部门管理。   
  (3)整合同城同类机构,整合市和市辖区同类机构,逐步发展区域性综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
  3.县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
  (1)结合县级政府机构改革,将质监、食药部门的检验检测技术机构进行整合,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管理的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2)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进一步整合质监、食药、农业、卫生、畜牧、粮食、水务等多个部门的检验检测资源,建立综合性的公共检验检测平台,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管理体制。
  1.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逐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今后,除特别需要外,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一般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编办、省质监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2.减少检验检测认证项目的行政许可,科学设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事项,建立并完善以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为主的行政许可制度,避免重复许可,推进检验检测认证资质认定审批制度的改革。(省质监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3.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省质监局、省财政厅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4.合理界定主管部门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和完善理事会、董事会等多种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落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人自主权,保证其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省编办、省质监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5.鼓励整合后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组建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的检验检测集团,促进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明确事业性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功能定位,积极探索有组织参与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现方式。(省质监局、省国资委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三)不断完善整合配套政策,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做强做大。
  1.省级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整合、转企工作中涉及的共性问题,妥善提出处理意见,为加强人才培养、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供政策支撑。对整合、转企后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按照不同性质研究出台扶持政策。事业性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创新人事、收入分配、财税等管理制度,建立吸引人才、人尽其才的创业干事环境,逐步形成竞争、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机制,实现人才供求市场调节和人才服务社会化。(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2.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有关要求,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鼓励同一专业领域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组成技术联盟,组建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升重点领域检验检测认证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是国务院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省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由省编办和省质监局共同负责,省编办负责事业性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和精简工作,省质监局负责检验检测认证业务整合的行业指导工作,省级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工作开展。
  (二)精心抓好落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责,明确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整合方案的安排部署和要求,在2015年8月底前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分别报省编办、省质监局。省编办在充分听取质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意见并审核后,报省编委审定。市、县两级政府要研究制订本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施方案,做好相关工作,促进整合后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做强做大。
  (三)严肃工作纪律。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工作关系到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也关系到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障各单位工作人员的稳定。整合期间要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管理,做好清产核资、资产审计、产权移交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严禁随意变更、涂改或销毁财会账目和凭证,严禁擅自改变资产用途,严禁转移、转卖、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确保整合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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