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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时间: 2015-09-21 15:13

陕政办发〔2015〕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扎实推进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加快美丽陕西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环境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
  (一)加快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推动《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订修订和实施,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省政府法制办、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加快完善地方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容量,抓紧制定和实施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行业及我省特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覆盖全省重点行业。推动汉丹江流域(陕西段)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开展在工业园区(集中区)推行特别环境排放标准的研究工作。制定关中地区产业准入和淘汰目录,促进产业升级,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控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负责)
  (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支持,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案件,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依法立案调查或侦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负责)
  二、强化环境监管,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三)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全省各级政府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污染源企业台账并向社会公布;要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开展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定区域、定目标、定任务、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做到执法全覆盖、监管无盲点。2015年10月底前,各市(区)、县(市、区)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要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各地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
  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内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合作,建立和完善定期联席会商、信息互通共享、联合采样监测、联合执法监督等工作机制,强化协同监管,探索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形成区域流域协同监管的常态。(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四)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9月底前,各市(区)、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保大检查,重点检查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工业园区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和落后产能淘汰情况、制约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国家和省级督办、媒体曝光环境问题的查处和整改落实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逐一制订整改方案,提出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和时限。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结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五)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配合)
  (六)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法院落实强制措施。(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电力公司配合)
  (七)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大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使金融机构在营销时对环境违法违规企业区别对待,实现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治。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陕西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配合)
  三、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八)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各市(区)、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总责,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审计厅负责)
  (九)落实社会主体责任。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按照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实施清洁生产,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超标排放情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鼓励非重点排污单位公开其环境信息。制定财政、金融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
  积极推行污染治理、环境监测、污染检测、咨询培训与评估、环境认证与符合性评定等第三方服务机制,培养健康的环境服务市场,促进环境服务业健康发展。(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配合)
  (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加大对环境监管执法的宣传力度,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完善环境责任考核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机制,将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四、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
  (十二)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全省各级环境保护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根据同级政府确定的重点监管对象发布名录,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并将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十三)开展环境执法稽查。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对各市(区)、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区域重大环境问题;自2015年起,每年要对30%以上的市(区)和5%以上的县(市、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市(区)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30%以上的县(市、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十四)强化监管责任追究。上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环境保护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下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可依法进行约谈。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省环境保护厅对重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省监察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五、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十五)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聚集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对新进人员坚持“逢进必考”,逐步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充实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力量。延伸监管执法,探索乡镇环保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农村环境执法体系,鼓励将环境监管执法权委托给乡镇、工业园区、开发区。(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环境保护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六)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2017年底前,环境监察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动监控、环境监测、环保物联网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强化保障力度。(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各市、县、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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