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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5-08-19 09:48

陕政办发〔2015〕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精神,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工作目标
  ——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我省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完成收费公路三、四、五类危桥及A级、B级隧道的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五类危桥、A级隧道的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农村公路2000公里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健全完善严查车辆超限超载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
  ——2017年底前,完成收费公路山区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四类危桥、B级隧道及交通运输部路网结构数据库危险灾害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启动低荷载桥梁的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农村公路县道的安全隐患治理以及乡道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启动重要村道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收费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重要村道安全隐患治理,实现我省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 加强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收费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由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2015年6月底前,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提出的标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完成本地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完成收费公路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过隐患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根据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情况,组织动态复查,每年4月和10月开展定期排查,形成长效机制。
  (三)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三级挂牌督办制度,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负责。其中,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收费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挂牌督办工作;市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县道、乡道的挂牌督办工作;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村道的挂牌督办工作。列入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在隐患治理完成后要开展治理效果评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继续挂牌督办。
  (四)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安全设施的维护更新。安全性能不适应新情况的,应及时升级改造;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各级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惩治偷盗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
  (五)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推广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不断投入交通技术监控等管理设备,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已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设施。
  三、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安全设施建设
 (六)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按有关要求,认真测算并计列安全设施,加强审核监督,确保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并同步建成。县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的监督,确保不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七)全省各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要求,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项目中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切实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八)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鼓励采用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四、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
  (九)收费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从通行费中列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保障。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省级各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汽车制造、公路建设和公路运输、保险等相关行业企业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探索引入保险资金,拓宽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五、强化公路安全管理
  (十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长效治理,加强治超执法力量,落实治超工作经费,制定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组成的综合治超联合协作机制。
  (十二)全省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商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改装车辆行为,严格追究非法生产、改装企业责任,坚决杜绝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出厂上路。对正在使用的非法生产、改装车辆要强制整改,对非法拼装车辆要强制拆解。
  (十三)各级国土资源、工商、安监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砂石料场、煤矿、矿山等重点区域货物生产和集散地、装卸现场的源头治超监管工作,对交通运输部门通报的货物生产企业、装卸企业违法行为,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把好货物装载源头关口。
  (十四)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货运源头巡查,严格执行治超“一超四究”和“黑名单”制度,及时将货物生产企业、装卸企业违法行为通报国土资源、工商、安监等部门,及时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违法行为通报公安部门。
  (十五)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公路超限检测站、卸货场及流动检测执法的治安管理工作,坚决打击暴力抗法等犯罪行为。严格落实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扣分制度,完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员信息通报和处理流程,健全联动机制,加强治超协作。
  (十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高速公路消防安全的检查指导和应急管理,组织公安、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及时处置高速公路发生的火灾事故。加强高速公路隧道消防验收工作,在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的指导下,公路隧道经营管理部门要对隧道消防设施进行严格验收,确保隧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十七)县级人民政府要在桥梁隧道附近设置禁止采砂区域标志,保护桥梁基础和隧道结构安全。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置在禁采区的非法采砂取石行为。
  (十八)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危险化学品车辆检查职责,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隧道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3〕17号)的要求,在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入口前设立检查站,严防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驶入高速公路特长隧道,确保高速公路隧道安全。公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处罚车辆超速行驶、货车擅自非法改装、货车在高速公路上长时间占用客车道行驶、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公路通行秩序。全力做好隐患治理期间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主动应对公路施工改造对交通的影响,及时公布隐患路段分布情况及治理进度,加强隐患治理路段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十九)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组织领导工作,要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有序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切实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全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全省年度建设任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根据省级规划编制本辖区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计划和项目开工、竣工等情况。特别是要尽快明确2015年工程建设任务、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   
  (二十一)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完成后,根据管理权限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邀请同级公安、安监等部门参加,验收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已建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的,在隐患整治到位之前要对线路进行调整;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的,应暂停营运。
  (二十二)要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级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并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地区新建公路项目的审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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