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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5-08-04 15:53

陕政办发〔2015〕4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日

 

陕西省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指导意见

  分级诊疗是依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由不同级别和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按疾病种类及病情变化情况进行诊疗和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加快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坚持政策引导、试点先行、方便群众的原则,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为核心,以医药卫生体制机制创新为切入点,合理配置利用医疗资源,构建科学有序就医秩序,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主要目标。综合运用医疗、医保、医药等手段,加强政策支持,完善运行机制,强化保障措施,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就医格局。2015年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分级诊疗工作;2016年底,形成较为完善的分级诊疗制度。
  二、建立分级诊疗模式
  (三)加强能力建设,推进基层首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接受首次诊查,并由首诊全科医生根据病情确定是否需要转诊。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和能力。
  1.继续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按规定配备医疗设施设备,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任务。 
  2.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全科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继续开展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保证每个基层医疗机构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为基层定向招聘医学本科生,充实全科医生队伍。鼓励引导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抽调主治以上医师到基层工作。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城市医生到基层服务。
  3.继续深化基层医疗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探索乡镇卫生院新录用人员实行县招乡(镇)用。落实岗位管理制度,收入分配进一步向基层一线倾斜,调动基层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积极性。
  4.推动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与全科医生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全科医生负责签约居民初诊、分诊和双向转诊协调,并向签约居民提供方便可及的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全程健康管理。
  (四)明确功能定位,开展双向转诊。需转诊患者原则上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顺序逐级转诊,急危重症患者可以越级向上转诊,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应及时向下转诊。要明确不同级别不同种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确保双向转诊的连续性、便捷性和安全性。
  1.根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等级评审评价,以市为单位制定常见病种分级诊疗指南。各医疗机构依据分级诊疗指南制定和公示本院疾病诊疗目录,并结合患者实际情况进行转诊。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立全科医学科,配备相应的全科医生,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规范与程序,全面负责所在医疗机构全科诊疗和双向转诊管理工作。
  3.双向转诊要按照医生建议、患者选择、逐级转诊、合理就诊的原则,在全科医学体系内规范有序进行。基层医疗机构实行全科医生负责制,需要转诊患者由全科医生出具《双向转诊上转单》,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主诊医生开具《双向转诊上(下)转单》,全科医学科负责联系转诊事宜。
  4.各医疗机构之间要密切协作,建立双向转诊协议关系和双向转诊信息平台,形成相对稳定、紧密衔接、便捷畅通的双向转诊渠道。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依据转诊预约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门诊号源和住院病床,转诊患者可优先获得转入医院的门诊与住院服务。     
  (五)保障医疗安全,落实急慢分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据自身技术能力开展医疗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或提供超出本单位技术能力的医疗服务。要实行急慢分治,确保患者医疗安全、有效、合理。
  1.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原则上应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确有需要的按规定有序转诊。
  2.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急危重症患者、急诊患者和术后复诊患者可不经转诊直接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
  3.65岁以上老年人、5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精神病、重大传染病、急性感染性疾病患者、居住地和医保统筹地区分离等情况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
  (六)加快体制创新,推进上下联动。加快建立各级医疗机构间分工协作机制,合理分流患者,缓解大医院人满为患局面。
  1.全面推行县镇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落实县镇人员、业务、财务三统一管理,鼓励县级医院下派人员担任乡镇卫生院负责人。规范县乡双向转诊程序,促进病人合理就诊。
  2.深化城乡对口支援,每所三级医院至少要与2所县级医院建立对口帮扶关系。鼓励支援医院采取托管、联合等多种形式,深化帮扶关系,提升帮扶效果。
  3.积极推进建立由城市三级医疗机构牵头,二级医疗机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的紧密型城市纵向医疗联合体。加快建立不同层级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形成相对稳定、紧密衔接的双向转诊渠道。
  4.鼓励组建医疗集团,鼓励医疗机构之间以技术、管理、服务为纽带,开展集团化合作与协作。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七)调整医保政策。合理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引导慢性病患者首选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调整住院报销政策,差别化设置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报销政策向基层就诊患者倾斜。上转患者实行累计起付线政策,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报销,下转患者不设基层起付线。未经转诊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非急危重症患者,下调报销比例。探索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单病种打包付费等新型支付方式。
  (八)保证基层用药。基层医疗机构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可在规定范围内按比例增加药物品种,满足转诊患者用药需求。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立双向转诊和远程医疗服务网络。鼓励二、三级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图诊断、远程培训等服务,探索“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有效模式。加快居民健康卡发行,促进跨区域、跨机构就诊信息共享。
  (十)规范双向转诊管理。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监管,完善分级诊疗程序,建立转诊考核制度,科学引导上转率和下转率,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整体绩效和医保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一)落实领导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分级诊疗工作纳入医改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安排,建立相关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在2015年6月底前制订出台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确保7月1日全面启动全省分级诊疗工作。
  (十二)明确部门职责。编制部门要科学核定和落实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保障基层人才培养引进、上级医师派驻等分级诊疗工作所需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调整医保政策,在岗位设置、职称评定、工资待遇方面向基层倾斜,畅通基层进人渠道。网信管理部门要支持配合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规划、设置、审批和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制定转诊程序,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支付政策。
  (十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市县政府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问责机制,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把实施情况作为年度医改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医疗机构资金补助和院长绩效考核挂
钩。省医改办加强对工作效果的督导评估,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卫生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政策培训,确保配套政策衔接、措施落实。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分级诊疗制度的目的、内容和作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为构建分级诊疗制度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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