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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
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5-07-21 09:54

陕政发〔2015〕2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
  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纠纷,妥善处理好涉军涉法问题,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委政府重视、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军地密切配合、社会各界支持的工作格局,不断完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扩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范围,健全军地法律援助网络,建立军地法律援助衔接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满足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需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好部队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推进“三个陕西”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 重点任务
  (一) 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条件。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把军人军属列入重点援助对象,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弟妹等近亲属。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除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人员外,其他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适当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
  (二) 逐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要将民生领域与军人军属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或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事项范围的基础上,申请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应给予法律援助: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三) 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可在省军区、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武部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条件的可在团级以上部队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系点,依托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受理点,接受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初步审查后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工作站应统一站名标识,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由军队及其相关单位提供,工作站站长由军队政治部门明确1名领导担任。工作站接受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业务指导,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可定期指派律师参加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值班、接待咨询、业务指导等工作。
  (四) 优化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办理程序。
  法律援助机构要推行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受理审查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对行动不便的老年或者残疾军人军属,要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根据军人军属的法律需求状况,采取日常法律咨询与定期组织集中咨询活动相结合,以及利用“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开通网上咨询、申请、受理等方式,及时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为官兵答疑解惑。要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降低维权成本。
  (五) 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认真履行受理、审查、指派等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军人军属案件性质、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和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承办人,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依托陕西法律援助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推进信息化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流程管理、质量评估、业绩考核等方面应用。健全办案质量监督机制,加强案件质量检查、旁听庭审、回访受援人等工作,强化案件质量管理,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重大疑难案件,加强跟踪检查,确保军人军属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六) 开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要积极组织开展针对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宣传法律援助的政府性、公益性以及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及办理程序、受援人权利义务等内容,使军人军属掌握法律援助维权渠道。部队单位要将法律援助纳入政工宣传内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印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卡”发放到军人军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在重大节日、新兵入营、执行重大作战、演习或安保任务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法律援助进军营、送法下基层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着力增强军人军属的维权意识与法律援助知晓率。     
  三、 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双拥共建活动范畴,纳入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考评体系之中,统筹安排,整体推进。要建立军地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搞好协调配合,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齐心协力抓好工作落实。
  (二) 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基金,确保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要积极配合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支持。要多方开辟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提供捐助,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三) 加强队伍建设。
  依托军地法律人才资源,通过选用招聘、专兼职相结合等办法,充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力量。要把军队律师培养摆在突出位置,通过组织军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军队法律顾问处与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共建活动等措施,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熟练、无私奉献的军队法律援助队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部队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及时总结推广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先进经验,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军区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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