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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5-07-21 09:42

陕政办发〔2015〕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种业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一)深化种业科研体制改革。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购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推进种业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革,改制后继续拨付正常事业费。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2015年底前要与所办种子企业脱钩,育种科研人员的工作年限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省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二)加强种业科研平台建设。对种业企业创建国家级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通过国家认定的每个给予300万元补助。对规模以上的种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新建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建立健全新品种评价和推广体系,支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和展示示范点建设。发挥杨凌种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投入,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金融办负责)
  二、完善创新激励机制
  (一)加强科研院所与企业的合作研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采取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选派科技特派员、首席研发专家等科研人员参与企业育种创新。通过兼职领办等方式到种子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人员,项目合同期内所在原单位编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育种成果按协议比例共享。对进入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的科技人员,创制的新种质、育成品种推广面积、推广效益可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人才评选的重要依据。引导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技术入股、成果参股、股权奖励、分红激励等方式进入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研究确定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成果权益比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将种业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二)推进种业资源开放共享。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公共财政培育的新品种和技术成果,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允许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规范品种权保护和交易,利用国家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进行公开公平交易,禁止私下交易。对进入国家(杨凌)旱区植物品种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品种权或专利,免收交易有关费用。(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三)加强种业人才培养。完善种业人才培养机制,支持高等院校对企业育种研发人员进行培训。鼓励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型人才。对新招录的博士后申报种业科技项目给予倾斜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
  三、加强种业重大科研攻关
  (一)建立育种科研平台。建立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紧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组建种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首席专家牵头的商业化育种联合体,逐步确立企业商业化育种主体地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二)加快新品种创制和种质资源创新。加快编制玉米、小麦、水稻、油菜、蔬菜等主要农作物良种重大科研攻关规划,大力选育优质高产、广适多抗和适合机械化、设施化的新品种,扶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种业企业开展农作物优势品种提纯复壮,减缓品种种性退化。制订主要造林树种、珍贵树种等林木中长期育种计划,加快推动主要造林绿化树种、经济林树种、木本油料树种及珍贵花卉的良种选育、研究和商业化育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三)加大种业科技投入力度。加大对商业化育种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逐步建立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社会资本为补充的多元化商业化育种投入机制。对按规定开展种业领域相关研发的给予补助,对推广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省内品种育成单位给予补助。(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四、提高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
  (一)加强种业相关学科建设。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育种材料创新等基础性研究和常规作物、林木育种等研究,探索现代分子育种新技术、新方法,创制突破性的抗逆、优质、高产育种新材料。充分利用现代生物技术,重点攻克优异种质资源创制、杂交优势利用、规模化高效制种等核心关键技术。(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二)调整科研经费投入方向。省级财政要加大种业研究投入力度,重点支持种业基础性研究、林木良种选育,逐步减少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杂交油菜、杂交棉花和蔬菜商业化育种上的投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负责)
  (三)编制种质资源发展规划。加快编制并组织实施农作物和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健全种质资源研究、利用和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农作物和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种质资源要按规定向社会开放。(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
  五、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一)科学规划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围绕加快建设陕北杂交玉米制种基地、脱毒马铃薯种薯生产基地,关中优质小麦和以番茄为主的蔬菜种子生产基地,陕南杂交油菜制种基地和脱毒马铃薯种薯生产基地,尽快编制基地建设方案并整合项目资金,加强基地内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信贷、税收、保险等相关支持政策。围绕重点树种建设林木良种繁育基地,创建优势林木种苗产业示范区。(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
  (二)加强种子生产基地设施建设。细化省级制种基地和制种大县的支持措施,加大对制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相关科研项目要给予倾斜。结合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等项目,加快推进农作物制种基地良种加工、烘干、仓储等设施建设,完善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的基础设施,鼓励推广应用林木良种和林木种苗生产新技术。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机械化的良种生产大县、国有农场和良种生产大型企业,推动优势种子生产基地规模扩张,促进种子生产向优势区域聚集。(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
  (三)保护种子生产基地。落实制种保险、林木良种补贴政策,将种子生产纳入农业保险范围。研究制定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和农作物、林木种子贮备等政策,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种子收储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种业大县要安排种业发展专项贷款保证金,搭建种子企业、科研人员、专业大户融资担保平台,努力保障育种创新中心建设、技术攻关、资产兼并重组、设备升级、基地建设、种子收购等所需资金。强化科研育种保护区用地的支持、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通过土地入股、租赁、承包等形式,推动土地向制种大户、制种农民合作社流转,支持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将制种基地向基本农田集中。将符合条件的现有制种区域纳入基本农田进行保护。支持种子企业与制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和利益共享机制。(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负责)
  六、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一)规范市场主体。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资质审查,严把准入关,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规范种子营销网络。建立企业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加强对生产经营许可、范围检查,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作为种子市场日常监管的责任单位,要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负责)
  (二)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对查处的制售假劣种子案件,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打破地方封锁,推进外地种子在本地市场公平交易。(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负责)
  (三)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开展诚信创建活动,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利用物联网和互联网技术,探索建立种子可追溯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种子流通的可追溯管理。(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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