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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切实
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
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4-03-04 14:52

陕政办发〔2013〕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5日

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
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省卫生计生委 省环境保护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质监局 省安全监管局 省应急办

省口岸办 省国防科工办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 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和国际承诺,加快推进我省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确保2014年6月15日前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要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指导意见》目标任务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4年6月,完成以下各项能力建设,具备持续满足《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能力。
  ——各级实验室检测能力达到标准,具备诊断和确诊重点疾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测试确认与监测等能力。
  ——指定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卫生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具备开展疑似或感染人员医学排查、评估、隔离和转运能力,提供卫生安全的口岸环境。
  ——生物、化学、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等因素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通报和应对能力达到标准,能够在48小时内评估可能引起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4小时内向世界卫生组织和有关国家通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经济社会造成影响。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达到标准,能够规范、及时地做好信息报告、疫情评估、通报和现场处置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和生物安全管理。
  1建立各类突发急性传染病检测试剂供给保障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牵头,各市、县、区政府配合)
  2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突发急性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疾病诊断和确诊技能培训。(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加强高等级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完善公共卫生应急联合检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验室应急检测网络。(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4开展通过资质认定相关实验室调查,建立健全获资质认定相关实验室目录及基本情况信息。(省质监局负责) 
  5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菌毒种保藏与提供监管,建立病原微生物应急检测的标准方法,开展基层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技能培训。建立危险品样本特别是感染性样本的采集、包装和运输工具的保障机制,加强实验室检验人员、感染性样本运输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养与教育。(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6加强机场运输感染性样本的能力建设,确保机场和相关人员资质、感染性样本包装容器符合航空运输要求。(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西部机场集团负责)
  (二)加强出入境口岸核心能力建设。
  1建立以地方政府主导、检验检疫指导、口岸运营者履责、各部门联动的口岸核心能力共建机制,落实解决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建设、专业队伍建设等问题。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首先通过核心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省口岸办牵头,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卫生计生委、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和口岸所在地政府配合)
  2建立维持和发展口岸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医学媒介生物监测、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与排查、现场快速筛查实验室等核心能力工作机制,配备必要的专业工作人员,保障口岸正常运转。督导口岸运营者进一步完善口岸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固体液体废弃物等卫生控制措施,加强口岸区域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工作。(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卫生计生委、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配合)
  3建立健全24小时紧急事件评估工作制度,完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工作流程,加强培训演练与应急物资储备。加强新建、改扩建口岸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加大应急基础和设备技术投入。(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口岸办、省卫生计生委、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厅、西部机场集团、省应急办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能力建设。
  1建立健全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大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技术共享,建立并完善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处置的“三同时”机制。落实部门间标本和菌毒株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病原和诊断方法,定期开展形势会商和风险评估。(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2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做好易感人群宣传教育、从业人员职业保护和易感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加强家禽家畜和野生动物及出入境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完善信息报告网络,加强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建设,完善监测防控预警体系。(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3做好人畜共患病疫苗及治疗药物的储备,确保临床用药需求,组织协调相关机构做好储备工作。加强基层疫病疾病预防控制力量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乡村医生人畜共患病相关防治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医务人员防治工作能力。(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加强基层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力量建设,有计划地开展基层兽医人员相关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防治工作能力。(省农业厅负责)
   (四)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建设。
  1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评估方法,及时完整收录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评估数据和毒理学健康效应数据。扩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区域,增加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和流行病学调查,初步建成从农田到餐桌的反应及时、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全过程风险监测评估体系。(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2研究推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验室应急检测技术,提高对特殊致病因子、未知和疑难样本的鉴定和分析能力。加强覆盖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搜集、评估、预警、应急指挥等业务信息的平台建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食安委成员单位配合)
  3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和流行病学调查所需的现场快速检测、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通讯等装备配备,充实专业力量,加强培训演练,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流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食安委成员单位配合)
  (五)加强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1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核设施、辐射源等风险数据库,完善部门间化学性事件、核与辐射事件的数据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评估和应对专家库,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加强化学性、核与辐射事件公共卫生应急能力的标准化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应急办、省国防科工办、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2完善风险综合防控设施,提高应急监测预警能力;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有效。(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应急办、省国防科工办、省卫生计生委、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六)加强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1建立健全卫生计生、农业、环境保护、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等部门参加的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作机制,明确信息沟通、措施联动、资源共享等协作内容和沟通程序,加强机制运行演练。(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应急办、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2完善网络直报系统功能,提高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加强综合预警能力建设,提高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水平。(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建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完善现场处置工作规范。(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
  2014年1月前,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照《条例》规定完成本部门公共卫生核心能力的自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
  2014年1月至4月,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自查结果进行整改。
  (三)验收阶段。
2014年5月,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工作总结,省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机制,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抓紧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将工作分解到岗、责任落实到人,尽快实施;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工作会商和技术交流。
  (二)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质监、农业、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的协调指导,对能力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加强区内各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指导,做好达标考核准备。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发展、加强和保持本地区、本部门及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确保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与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同步发展,切实满足公共卫生应急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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