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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
加快流通产业发展实施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实施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4-02-20 14:44

陕政办发〔2013〕9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实施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8号)精神,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将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订完善具体落实措施。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部门和单位间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商务厅要做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工作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8日


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实施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一、加快建设现代流通体系
  (一)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
  1支持西安市加强对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整合迁建和升级改造,完善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强化集散能力,承担对接全国、覆盖全省、辐射周边的作用。支持其他各市(区)重点建设改造1家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发挥对接周边、覆盖本地的区域中心作用。(省商务厅、省供销总社、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2构建以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为起点,城区(县城)农贸市场为节点、社区(乡镇)菜市场为终端,连锁生鲜超市、车载流动网点为补充的全省统一、有序衔接、布局合理、城乡一体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有效解决农产品“卖难买贵”问题,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省商务厅、省供销总社、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支持市场、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实体,升级改造和新建低温储藏设施,逐步建立从“田间到餐桌”全面覆盖的果蔬、肉类、乳品、特色农产品等一体化冷链物流体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供销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每年重点支持1个设区市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力争到2020年前,初步形成覆盖全省10个设区市的追溯网络架构,实现肉类追溯全面覆盖,不断扩大蔬菜追溯品种和覆盖率,并逐步扩展到其他食用农产品。(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完善日用工业品现代流通体系。
  5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负责日用工业品市场建设,以大型批发市场为支撑,以城市商业中心为主导,以商业街为特色,以社区和乡镇超市、便利店为基础,形成渠道多样、业态丰富、功能完善、城乡畅通的日用工业品现代流通体系。(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负责)
  6支持大型日用工业品批发市场规范发展,提升辐射带动能力和综合服务功能。(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负责)
  7支持西安改造提升城区商圈,加强特色商业聚集区建设,打造西部国内外高端消费品交易中心。鼓励各市(区)合理发展城市商业综合体、仓储会员店、工厂直营店、连锁便利店、无店铺经营等新型业态,加快形成差异化、便利化、多元化的零售网络体系。(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负责)
  8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向农村延伸经营网络,增加农村商业网点,提高商品统一配送率,拓展网点功能,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物流配送能力和营销服务水平。支持流通企业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营销网络,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省商务厅、省供销总社负责)
  (三)建立药品现代流通体系。
  9研究制订全省药品流通企业布局规划,完善准入退出机制。鼓励支持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通过多种方式兼并重组,延伸流通网络,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负责)
  10支持发展大型现代医药物流中心、第三方医药流通企业聚集区,大力发展基于信息化的电子结算支付方式,促进物联网技术的广泛使用,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增强服务能力和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11通过3—5年时间,培育形成2—3家年销售额超过百亿的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实现医药物流基地与药品“三统一”有效结合,促进医药流通产业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负责)
  (四)健全生产资料现代流通体系。
  12支持从事煤炭、石油、钢材、有色金属、汽车、建材、农机、木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流通的龙头企业,运用先进技术和现代流通方式,延伸产业链,完善服务链,吸引中小企业加盟,开展规模化、集约化连锁经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生产资料营销配送网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供销总社、省工商局负责)
  13在全省范围内遴选并重点支持建设1—2家综合性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配送基地,打造集交易、展示、仓储、加工、物流配送、价格发布、信息引导、技术金融服务为一体的全国区域性生产资料交易中心。(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供销总社、省工商局负责)
  (五)改造提升商贸服务业体系。
  14积极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发挥商贸服务业的集聚带动和辐射效应。(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15鼓励发展大众化、标准化餐饮,继续实施陕菜品牌创新工程,开展陕西特色名小吃认定推广工作,鼓励各地建设特色餐饮一条街,弘扬陕菜文化。支持发展经济型住宿业,建立能够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住宿服务网络。开展绿色饭店创建活动,鼓励连锁住宿企业开展住宿、餐饮、旅游一体化服务。支持大中城市建设完善家庭服务网络中心,重点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连锁经营的大型品牌家政服务企业,扶持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16支持会展业发展,培育一批面向国内外市场的专业化品牌化展会。(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负责)
  17鼓励发展租赁业,加强拍卖和典当业监管。规范提升认证认可、信用评估、经纪代理、管理咨询、市场调查、服务外包、创意设计等商务服务业。(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负责)
  (六)建立完整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18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社会负责的废旧商品回收机制。各地要按照城区每2000户、其他城镇每2500户居民设1个回收点(亭),每个社区、乡、镇配置一个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回收站,西安市建设5—10个专业分拣中心,其他设区市建设3—5个分拣中心,每个设区市建设1个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的要求,加快建设一批废旧商品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回收利用基地。力争到2017年,在全省初步建立起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网络完善、技术先进、分拣加工处理能力强、管理规范的现代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达到80%。(省商务厅、省供销总社负责)
    二、实施流通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七)推进市场建设示范工程。
  19编制《陕西省公益性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目录》及支持办法,采取参股控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多种形式,重点支持建设改造具有公益性质的12家城郊大型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150家县城和重点镇农贸市场、500家标准化菜市场、1500家社区示范菜店和一批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负责)
  20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镇超工程”和“新网工程”,支持项目实施企业拓展农产品购销、废旧商品回收等业务,健全完善日用工业品和农资下乡、农产品进城、废旧商品回收流通网络。(省商务厅、省供销总社负责)
  21支持西安国际港务区中国西部大宗商品交易中心项目建设,改善西部地区大宗商品产业配套环境。(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龙头企业培育工程。
  22鼓励流通企业以资本和品牌为纽带,通过参股、控股、并购、品牌输出、特许加盟等方式整合流通资源,开展强强联合,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跨区域发展。(省商务厅、省供销总社、省工商局负责)
  23立足我省产业发展需要,以市场为导向,以省属大型国有企业为主体,加强政府扶持和指导,促进商贸企业、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融合发展,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主业突出的大型流通企业。(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供销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24从2013年起,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和学术机构,联合发布全省连锁经营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50强榜单,加大对上榜企业的奖励扶持力度。力争每年新增年销售收入过亿元企业10家左右,限额以上企业500家左右,到2020年,全省有5家年销售收入过百亿元、180家过亿元、8000家限额以上骨干流通企业和市场,有1—3家企业或市场进入全国连锁百强或全国商品交易市场百强。(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供销总社、省工商局负责)
  (九)启动陕西品牌推广工程。
  25遴选一批名优农产品、日用工业品和服务业品牌,依托大型流通企业的营销网络,采取统一标识,实行网上和实体店并行销售新模式,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力促地产品走出陕西、走向世界。(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
  26鼓励流通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积极负责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争创“中国驰名商标”、“陕西省著名商标”和“陕西省名牌产品”。力争到2020年,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以陕西地产品专营柜台为载体的骨干销售网络,培育一批质量过硬、信誉度高的全国知名品牌,提高地产品核心竞争力。(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
  (十)推进惠民便民服务工程。
  27开展社区商业示范创建工作,加强社区便民商业服务生活圈建设,支持社区便民肉菜店、零售、餐饮网点建设,鼓励各类经营主体进入社区,促进洗染、沐浴、美容美发、人像摄影、修理维护等企业丰富便民利民服务网点,完善社区生活服务业态配套。实施放心消费系列工程,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开展“放心肉”、“放心菜”、“放心粮油”、“放心早餐”、“放心药”、“放心酒”等放心消费流通网络建设,确保群众便利安全消费。(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供销总社、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一)推动流通方式创新工程。
  28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扶持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信誉优良、影响力强的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联合建立我省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支持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和物流、网上支付、电子认证等电子商务支撑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29抓紧制定我省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加快发展的意见,出台省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培育扶持政策,重点支持20家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引导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和农村流通网络建设,促进连锁经营快速协调发展。(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工商局负责)
  30加快推广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全球定位系统、移动通信、地理信息系统、电子标签、商品条码及射频自动识别等技术在流通领域的应用。支持西安市率先开展流通方式创新工程试点,加快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带动提升全省流通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商务厅负责)
  (十二)实施内外贸一体化工程。
  31支持流通企业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经营,鼓励内外贸企业兼并重组和合作,培育大型国际化流通企业。支持省内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流通企业到境外开店设场,建立营销网络,培育国际化品牌。(省商务厅负责)
  32鼓励流通企业在西安两个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A区、B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和配送中心,享受海关特殊监管区优惠政策,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大通关建设,为企业开展进出口创造便利条件。(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口岸办、省商务厅负责)
  33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经营的流通企业,优先享受培育龙头骨干流通企业的扶持政策、各项促进流通业发展和外经贸发展的优惠政策。(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三)推进物流配送工程。
  34完善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实现公路、铁路、航空等运输方式的有效对接。优化快递网络布局,加快建设航空、陆路快递枢纽及航空快递支线、干线等多级航空转运中心。积极推进全省物流“三大平台、五大体系、七大园区”建设,以西安国家级物流节点城市为中心,强化宝鸡、汉中、榆林等城市为省内重要物流节点,形成运转高效、畅通便捷的大物流格局。支持榆林加快发展以能源化工物流为主导的城乡综合物流,建设陕甘宁蒙晋区域物流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负责)
  35加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提高进出口货物的集散、存储、展示、配送能力,建立连接内陆、贯通全球的国际物流通道。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建设农产品、日用工业品、生产资料等跨区域运输的城际配送网络,实现干线运输与城市配送、农村配送的有效衔接。(省发展改革委、西安海关、省商务厅负责)
  36以服务商贸服务业和居民消费为目标,加强城市配送体系建设,实现城市配送与商贸服务网点、居民居住区的有效衔接。(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负责)
    三、加强市场监测调控和规范监管
  (十四)加强市场运行监测。
  37完善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监测制度,支持样本企业改善信息报送条件,增强样本代表性。整合信息资源,扩大监测范围,构筑全方位、多层次的市场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完善监测信息网络平台,提高数据采集、运行分析、市场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发挥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作用,建立健全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预测预警体系,提升城乡市场信息服务功能。(省商务厅、省统计局负责)
  (十五)提高保障调控水平。
  38加强产销衔接、跨区调运和进出口调剂,积极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批对接等直供直销模式,保障市场繁荣稳定。(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供销总社负责)
  39完善省、市两级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优化储备品种和区域结构,适当扩大肉类、食糖、粮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储备规模,所需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强化市场运行分析和预测预警,增强市场调控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发挥市县价格调节基金作用,支持建设蔬菜等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生产基地,保持主要副食品价格基本稳定。建立健全应急调控反应机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高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能力。(省物价局、省商务厅、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41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消费者生命安全等商品流通的准入管理,形成覆盖准入、监管、退出的全程管理机制。(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2建立涉及人身健康与安全的商品检验制度。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改进监管手段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建立平等和谐的零供关系。(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局负责)
  43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严格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行政权力、达成垄断协议等价格违法行为。(省物价局负责)
  44加强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经营和诚信自律。积极推进流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应用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服务,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负责)
    四、落实和完善各类支持政策
  (十七)制定完善流通网络规划。
  45制定全省流通节点城市布局规划。各地要将商务主管部门列入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结合发展实际编制和完善本地区商业网点规划,与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负责)
  46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老社区应采取新建、改变现有设施用途等方式增加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保证每千人不低于900平方米。严格社区商业网点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必备商业网点的用途和性质,拆迁改建时应保证其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负责)
  (十八)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47各地要制定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对纳入目录的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48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各地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流通业用地。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负责)
  49各市、县政府应出资购买一部分商业用房,用于支持社区菜店、菜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网点建设,按照实际需要开辟免费使用的早晚市和周末市场。(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九)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50用足用好国家支持流通业发展的各项扶持资金。省级通过整合现有流通资金并逐年加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捆绑使用,加强绩效考核,支持实施流通产业七大重点工程、建设公益性流通设施、农产品和农村流通体系、流通信息化,以及家政、餐饮等生活服务业、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绿色流通和扩大消费等。(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
  51各市县要切实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并结合实际发布商业网点建设指导目录和鼓励类流通设施目录,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各设区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
  5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流通产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动产、仓单、商铺经营权、租赁权等质押融资。改进信贷管理,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商业保理等业务。(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金融办负责)
  53充分发挥典当等行业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补充作用。(省商务厅负责)
  54拓宽流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上市融资、设立财务公司及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陕西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金融办负责)
  55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改进消费信贷业务管理方式,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金融办负责)
  (二十)减轻流通产业税收负担。
  56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免征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财税〔2012〕75号),关于从2013年1月1日起三年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税〔2012〕68号),关于减征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2〕13号)和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国办发〔2013〕5号)等相关税负优惠政策。凡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国家鼓励类流通产业项目,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引导家政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免征营业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落实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地区发展。认真抓好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降低流通环节费用。
  57细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国办发 〔2013〕5号)有关政策措施,制订出台陕西省降低流通费用综合性实施方案,切实规范和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费用、农产品市场收费,规范清理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事项,加强物流配送车辆科学管理等。(省物价局、省公安厅负责)
  58鼓励推广银行卡使用,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率下调标准(银发〔2012〕263号文件)。(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商务厅负责)
  59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取消冷鲜、冷冻肉品运输公路收费,对进入城市的鲜活农产品和冷鲜、冷冻肉品货运车辆取消时段、路段、停靠、卸货限制。(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60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从严审批一级及以下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收费项目。抓紧建立完善通行费形成机制,出台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负责)
    五、强化综合保障措施
  (二十二)推进流通领域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6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流通领域地方法规体系建设步伐,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我省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和修订规范商品流通活动、市场体系建设、商业网点规划管理以及规范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抓紧制定《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等流通管理急需的地方法规。(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负责)
  62加快推进流通业标准体系建设,开展流通业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加大流通标准的制定、实施和宣传力度。(省商务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统计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
  63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科学规范的流通统计调查体系、流通费用调查统计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提升统计质量和水平,为出台完善流通产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省统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供销总社负责)
  64抓紧建立全省鲜活农产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信息平台,联通全省主要城市大型农产品、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实时交易系统,及时发布鲜活农产品和重要生产资料的供求、库存、进出口、质量、价格变化信息,提高服务宏观调控和企业发展的能力。(省商务厅、省物价局负责)
  65扩大城乡市场监测体系覆盖面,优化样本企业结构,推进信息采集智能化发展,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加快监测信息成果转化。建立高素质的监测信息员队伍。信息平台建设、系统运行维护、队伍培训等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统计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四)加强基层机构和行业协会建设。
  66贯彻中央扩大内需战略,顺应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部门体制改革要求,强化市县政府流通管理职能,理顺流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部门协作责任,加强政策制定、执行与监督相互衔接,提高管理效能,夯实工作力量,保证人员编制。(省编办、各设区市政府、省商务厅负责)
  67加强对流通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引导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价。提高协会服务行业发展的能力,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省商务厅、省质监局负责)
  (二十五)强化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68加强流通理论和政策研究,支持职能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开展现代流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加快流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大专院校设置专业课程培养、培训流通专业人才,鼓励经营管理人员出境学习、互访交流,引进、学习和消化国内外先进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和管理技术,鼓励支持引进国内外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通过挂职交流、专业培训、脱产进修等方式,不断提高行业主管部门干部队伍素质。(省教育厅、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69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流通产业发展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省政府将及时研究解决流通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流通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具体落实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促进流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省商务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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