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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4-09-17 15:03

陕政办发〔2014〕10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精神,切实抓好煤矿瓦斯防治,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及相关产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基本原则:在有效防范瓦斯事故、解放煤矿生产力的同时,坚持变废为宝、充分利用的原则,依托煤层气(煤矿瓦斯)资源条件,通过市场引导、政策驱动和自主创新,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大力发展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
发展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经济生态效益显著、持续健康发展的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产业。近期目标是,到2015年初步建成彬长、韩城、铜川三个规模化抽采利用基地,以及彬长瓦斯“零”排放示范矿区。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一)省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综合考虑抽采成本和市场销售价格,对煤炭、煤层气企业开采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出售或用作民用燃气、化工原料及用于发电的,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由省财政根据可计量的实际利用量对我省地方企业给予01元/立方米(折纯)的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制定。
  (二)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在加快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及小煤矿整顿关闭的同时,省财政厅、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关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的奖励资金,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产业的结构调整。
  (三)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项目渠道,指导和组织企业申报保护层开采配套工程、井下瓦斯抽采工程、输配管网及利用设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示范项目,以及治理利用技术装备研发等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对国家确定的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省、市财政按要求优先安排财政资金,项目单位要及时足额落实自筹资金,专款专用。
  (四)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政策。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煤矿瓦斯等灾害治理的实际需要和提取标准及时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落实税费扶持政策
  (五)增值税先征后退。对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煤矿瓦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煤矿瓦斯)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抓好落实。
  (六)加速设备折旧。对独立核算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泵、钻机等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专用设备,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折旧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抓好落实。
  (七)勘探开发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西安海关负责抓好落实。
  四、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管理
  (八)优化煤层气(煤矿瓦斯)投资项目管理。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发电等建设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委备案。煤层气(煤矿瓦斯)管道集输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跨市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按同级审批原则办理环评、用地、选址等审批手续,按“谁批准、谁负责”原则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管理。项目安全设施条件按“三同时”要求实施。
  (九)加强煤层气矿业权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衔接,建立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炭协调开发机制,统筹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炭资源勘查开采布局和时序,合理确定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查开采区块。彬长矿区、永陇矿区(麟游区)等尚未设置煤层气矿权的矿区,煤炭矿权人可申请登记煤层气矿权,促使煤炭、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一体化。府谷矿区、韩城矿区北部、宜川等已设置煤层气矿权的区域要加强煤、煤层气矿权人协调,做好采气采煤开发时序和施工衔接。
  (十)建立勘查开发约束机制。新设煤层气(煤矿瓦斯)或煤炭探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等规划,并对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评审备案。省国土资源厅要督促企业加大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查投入,研究提高最低勘查投入标准,限期提交资源储量报告;对长期勘查投入不足、勘查结束不及时开发的企业,向国土资源部提出核减其矿业权面积或限期退出的建议;对具备开发条件的区块,限期完成产能建设。
  (十一)鼓励规模化开发利用。支持彬长、韩城等大型煤炭矿区煤层气(煤矿瓦斯)输配系统区域联网,鼓励具备条件的煤层气(煤矿瓦斯)管网与天然气管网合理衔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储配及输气管道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做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的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十二)优先安排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用地。省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研究制定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办法,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用地,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五、完善煤层气(煤矿瓦斯)价格和发电上网政策
  (十三)落实煤层气(煤矿瓦斯)市场定价机制。严格落实放开煤层气(煤矿瓦斯)出厂价格政策,未进入城市公共管网的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进入城市公共管网的煤层气(煤矿瓦斯)销售价格不低于同等热值的天然气价格,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研究确定。
  (十四)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优先自发自用,富余电量需要上网的,由电网企业优先全部收购。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并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按分布式电源管理,并按简化流程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十五)落实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价格政策。切实落实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上网电价政策,上网电价执行我省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025元/度,高于脱硫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国家调整省级电网销售电价时予以疏导。省物价局负责抓好落实。
  六、推进科技创新
  (十六)加快科技研发应用。省科技厅牵头制定政策,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持续开展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技术攻关,推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应用。将煤层气(煤矿瓦斯)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等纳入有关科技计划,并帮助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科技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大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
  (十七)加强创新平台建设。省科技厅要支持企业建立瓦斯防治和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研究机构,增强自主研发和集成创新能力。大力扶持专业化煤层气(煤矿瓦斯)公司,支持陕西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陕西煤田地质油气钻采公司发展。鼓励煤科院西安研究院、西安科技大学等具有技术、管理优势的企业和科研院校开展相关技术咨询、工程服务和人才培养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强化协调指导。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作为我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产煤市要明确煤矿瓦斯防治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十九)严格目标考核。省政府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把年度瓦斯事故及死亡人数控制目标、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目标落实到相关市、县政府和煤炭、煤层气(煤矿瓦斯)企业,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
  (二十)加强督促落实。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根据国家对口部门下一步出台的鼓励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我省相关政策,指导帮助企业把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牵头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对在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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