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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加快推进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4-09-17 14:59

陕政办发〔2014〕1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6日

 

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国有粮食企业是国家掌握粮源、实施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载体。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着力解决我省国有粮食企业资本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经营规模偏小和经营模式单一等突出问题,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市场主渠道作用,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尽快做大做强,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政策措施
  (一)将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充实国有资本金。对企业现有的国有划拨土地,参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经批准,可通过授权经营、作价出资、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将划拨土地改变为出让土地,以充实国有粮食企业资本金;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国家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和土地挂牌出让处置收益,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部分资金,发展粮食流通产业和解决粮改遗留问题。通过改革,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做大做强,粮食主产县至少有一户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200万元。
  (二)盘活现有资产,增强融资偿贷能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结合“退城进郊”、创办“粮食产业园”等盘活现有资产;采取政府注资、企业入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充实国有粮食企业资本金,扩大资产规模,提高企业资信状况,增强国有粮食企业融资偿贷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落实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对重组、改制后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土地资产处置及办理企业房产证、土地证等方面需要缴纳的有关收费,按相关规定予以减免或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支持消化企业历史财务挂账。着力防控债务风险,将国有粮食企业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以奖代补政策继续执行到2015年底。对已享受奖补政策的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须与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共同认定、核销挂账,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国有粮食企业新消化的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申报奖补资金,须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并出具核销政府认定的经营性挂账证明。
  二、发挥政策性金融支持作用
  (五)加大对企业改革的金融支持。按照《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2〕205号)的要求, 在国有粮食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 农业发展银行可以发放资产重组贷款,支持企业资产整合。对国有粮食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关闭、注销和破产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处置所形成的呆坏账。
  (六)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积极支持改制后的国有粮食企业开展粮食收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升级、质量体系建设、军粮供应保障能力提升以及生产基地建设,引导企业延伸产业链,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七)改进信贷服务,提高办贷效率。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当季新粮上市前,完成企业收购贷款资格认定、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工作,并将粮食收购贷款额度核批到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和农业发展银行有关金融服务收费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相关费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探索建立粮食共同担保基金。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通过粮食企业的联合筹资、吸收社会资金入股、向现有担保机构注资等方式组建融资担保公司,建立粮食共同担保基金;对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流动性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并融资成功的担保公司,根据融资金额、贷款利率、收取保费比例,从省粮食专项资金中拿出资金给予一定的融资担保补助,以调动担保公司的积极性,拓宽国有粮食企业融资渠道,提高国有粮食企业的融资能力。
  三、加快推动战略重组
  (九)坚持市场决定资源配置。通过兼并重组,以现有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军粮供应站(点)、优势骨干(中心)粮库为主体,以基层网点为基础,组建公司制、股份制粮食企业,推进国有粮食企业资产优化组合,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新组建的企业主要承担粮食储备、军粮供应、救灾应急供应、政府调控和市场化收购等任务,要切实发挥好公益性、基础性职能,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有效保障粮食安全。
  (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鼓励、支持、引导国有粮食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通过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等形式,与大型粮食产业化企业、加工龙头企业、民营企业组建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发挥市场、资金、品牌、人才竞争优势,实现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十一)加强储备粮油管理。完善储备粮管理体制,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非国有粮食企业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业务,服务粮食宏观调控。
  四、转变企业经营方式
  (十二)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按照现代农业经营方式,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业态,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多元化发展。
  (十三)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创新机制、规范运作,加快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统一发展战略、统一资产管理、统一财务核算、统一制度管控、统一人力配置的统分结合的公司制发展模式。支持有条件的粮食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
  (十四)创新企业经营管理。科学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加强内部管理,变规模优势为效益优势。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用工、分配、财务、统计、安全生产等制度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建立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推进本地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有利于保护售粮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原则,在深入分析本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当地粮食购销数量、企业辐射半径和应急保障需要,制订本地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重组规划方案。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十六)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系统谋划,指导研究拟订企业改革方案,建立工作协调和责任考核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确保改革深入推进。要强化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处置国有资产,加快消化企业债务,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改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严肃企业改革纪律,坚决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十七)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强化服务意识,始终把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国有粮食企业资信共同考评机制,将企业发展潜力、经营管理能力、履约还贷能力等作为考核主要内容,把发展前景良好、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的国有粮食企业纳入“信誉良好企业”名单,在贷款条件和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支持。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对因价格波动而带来的市场风险承受度和容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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