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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时间: 2014-08-04 16:13

陕政办发〔2014〕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以下简称《决定》)再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59项、下放管理层级23项。上述项目中,我省需相应取消初审业务的行政审批项目27项,需承接落实的行政审批项目20项。为贯彻落实《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决定》要求,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省一律从国务院公布之日起予以取消,相关部门不再实施申报和初审环节。对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确保承接落实到位。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水平。 
  附件:1.我省落实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7项)
     2.我省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0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7日

 

附件政办发4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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