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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4-07-16 16:41

陕政办发〔2014〕3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省质量强省工作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陕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9日

 

陕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各市(区)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我省质量工作实际和国家《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和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省质量强省工作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国家质量工作考核要求和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目标备案。每年6月15日前,各市(区)按照《质量发展纲要》要求,根据《质量工作考核要点》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经省质量强省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市(区)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特点,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上年度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省质量强省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省质量强省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区)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对各市(区)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省质量强省工作推进委员会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9月底前报省政府。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质量强省工作推进委员会通报各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省级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质量奖励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收到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质量强省工作推进委员会。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省质量强省工作推进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省考核办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政办发35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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