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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时间: 2013-05-06 09:29

陕政发〔2013〕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十八大后国务院决定开展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实现十八大宏伟目标的基础性工程。这次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全国和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同时,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国民经济核算、统计监测和统计预警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科学发展、富裕三秦百姓、全面建设西部强省、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我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我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西安铁路局、省军区、武警陕西省总队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督查方面的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涉及普查经费、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纳税提供资料方面的事项,由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电子地图方面的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租借部队和武警营区社会单位普查登记的事项,由省军区、武警陕西省总队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处理;涉及经济普查重大活动的治安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协调。此次经济普查采取以“块”登记的方式进行,由省编办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参加驻地普查登记的组织协调工作,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西安铁路局要做好本系统单位参加地方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市、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加强普查中心队伍建设,注重充分发挥社区和居委会、村委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 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的有关要求,将普查工作经费、“两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报酬和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购置费用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确保市级经费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区普查经费特别是财政困难地区经费的督促落实工作。在落实“两员”报酬上要充分考虑本次普查“两员”素质要求较高、选聘难度大、用工成本上升等实际因素,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人员素质和工作进度,绝不能出现拖欠“两员”报酬的现象。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靠。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全面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不断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增强普查数据采集的地理空间定位能力,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减轻普查数据后期处理工作量,加速普查成果推出时间。
  (三)加强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引导广大普查对象积极配合普查,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确保数据质量。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全过程质量管理控制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普查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检查验收制度。要准确指导填报,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确保普查数据全面、真实、可信。
  (五)狠抓工作落实。第三次经济普查头绪多,任务重,政策性强,专业技术性强。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普查工作的领导责任,建立工作责任制,把经济普查列入2013年和2014年度考核目标和政府督办事项,层层签订经济普查目标责任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保证实现普查工作目标。对在普查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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