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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

时间: 2013-04-17 11:15

陕政发〔2013〕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向好趋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但是安全基础依然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高发尚未从根本上扭转,较大事故时有发生,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屡禁不止;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流于形式,一些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还存在漏洞。造成以上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上存在执法职责界定不清、责任不明、监管不到位,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风险存在。因此,进一步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杜绝安全生产责任出现真空势在必行。只有把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才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群众平安生活,从而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应该坚持的原则
  总的要求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具体工作应该坚持:
  (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监管“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行政审批和许可权限,对审批、许可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审批权和许可权,审批、许可的事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各政府职能部门要定期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执法检查,查找隐患,堵塞漏洞,解决突出问题。因执法行为引发的安全生产问题,主管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共同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行业(领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一致,同步计划、安排、布置、检查和总结。
  (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消除所涉及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
  (三)按照本级政府要求,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落实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有关责任追究。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演练;加强部门间应急协同联动,充分利用有效资源,及时妥善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实施和完成本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综合目标任务,严格管理和考核。
  (六)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系统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工作。
  (七)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和承办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事项。
  四、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具体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规程和政策文件,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就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冶金(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贸易、黄金、建材、石油、地勘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
  4负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5依法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行为;
  6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的职业卫生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
  7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公安部门。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车辆行驶记录仪、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2负责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3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凭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监督检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持证单位及个人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4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监管工作,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
  5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三)技术监督部门。
  1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机动车辆)设计、生产、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测检验和进出口的安全许可及安全监察,打击、取缔特种设备使用中的非法行为;
  2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的安全指标计量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管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源实施监控。
  (四)驻陕煤矿安全监察部门。
  1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负责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4负责管理、监督、检查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有关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和港口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2负责监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渡口所在地政府做好渡口设置审批,负责渡口船舶登记和船员考试发证工作,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和港口作业安全工作;
  3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4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与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定点的重要依据;
  2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依法查处建设系统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负责城镇市政道路建设、养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公园、燃气、供水、供热、污水、环卫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管;
  4负责相关行业的事故报告,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有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指导、协调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依照有关规定落实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3负责职责范围内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4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八)电力监管部门。
  1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监督检查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落实对非法违法企业实施的停止供电措施;
  3协助地方政府制订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水利部门。
  1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管,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2组织、协调所辖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渔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农业部门。
  1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管,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畜牧养殖生产疫病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3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机的安全生产监管,调查处理农机安全事故,参与调查处理重特大农机道路交通事故。
  (十一)教育部门。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管,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2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3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校舍的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4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管,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十二)旅游部门。
  1负责旅游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督促、检查旅游行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情况;
  3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
  1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2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4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十四)发展改革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和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政策,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3负责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十五)财政部门。
  1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费用;
  2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十六)科技部门。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3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十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组织实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普法培训教育,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2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条款,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人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3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安全管理、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十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企业登记中,依法审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许可,将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负责依法督促被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九)商务部门。
  1指导、监督商品交易市场和商贸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
  2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外经、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3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二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1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引导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2督促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
  3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并落实有关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一)卫生部门。
  1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和职业病的救治工作,负责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2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3负责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防范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十二)环境保护部门。
  1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监管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管、监测工作,负责因突发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
  (二十三)广播电视部门。
  1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2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二十四)气象部门。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五)铁路部门。
  负责铁路安全监管,依法对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二十六)监察部门。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3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及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保障措施
  (一)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协调解决本行业安全生产的重大和共性问题,掌握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二)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信息。
  (三)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提请处理。
  (四)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广电、工业和信息化、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联合协调的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以避免或降低带来的生产安全事故损失。
  (五)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政府相关部门未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意见。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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