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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基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基工作的意见

时间: 2013-04-17 10:08

陕政发〔2013〕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三基”工作(落实基层责任、强化基础能力、提升基本素质)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三基”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高发尚未从根本上扭转,较大事故时有发生,重特大事故尚未完全杜绝;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屡禁不止;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特别是当前全省工业正处于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时期,安全生产领域新老矛盾和问题交替出现,引发事故的不确定因素日益增多,基层责任不实、基础能力不强、基本素质偏低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基层责任、强化基础能力和提升基本素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加强“三基”工作作为改善安全生产状况的重要措施,作为强化安全生产、创新社会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群众平安生活”的重要手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指导思想、工作内容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以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按照“重心下移、体系健全、责任明确、素质提高、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三基”工作,有效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二)工作内容。以市(区)、县(区、市)、乡镇(街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为重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责任。以着力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和机构,加大安全投入,夯实工作基础,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以提升各级、各类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人员政治素质、责任意识、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安全技能等为重点,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内在素质,不断适应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需求。
  (三)目标任务。按照“一年强化、两年攻坚、三年巩固”的工作目标,将安全生产“三基”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作为实施“131久安工程”的重要内容,着力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根本性、普遍性、基础性、长期性问题。力争在“十二五”末,实现基层安全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三、落实安全生产基层责任
  (四)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责任。努力构建“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严格落实“一把手”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从2013年起,市、县两级政府一律由常务副市长、常务副县长担任安委会主任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街办)、村(社区)、园区有关负责人对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各级政府要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负全责。
  (五)落实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陕政发〔2013〕8号)。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批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前严格把关、审批后强化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加强对下级政府业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并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能,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安全生产负全责。
  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责权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不低于1%的比例配备;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专家进行管理。高危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50%以上具备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以上资格。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配备,按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台账。要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领导带班作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应急救援、职业危害防治、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和台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高危行业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合同。
  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各类企业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和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落实标准化操作和安全防范措施,形成个人自保、两人互保、班组联保的班组安全现场管理机制。加强日常检查、安全巡视、设备维护管理与技术改造,落实过程控制和精细化管理,排查整改设备隐患,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企业领导干部要带头带班带岗,严肃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保证作业现场规范管理、安全有序。
  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冶金、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原则,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财务预算,保证足额提取、专项使用。
  (七)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通报、警示预报、约谈和“一票否决”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要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区)、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一个年度内不得提拔重用。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或较大以上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市(区)、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县(市、区)和乡镇(街办),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政府主要负责人一个年度内不得提拔重用。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省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所在县级政府要向市级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对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按一定比例扣减效益年薪,主要负责人一个年度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
  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
  (八)加强基层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按照“提升市(区)、加强县(市、区),完善乡镇(街办),延伸村(社区)”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到2015年底,全省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精干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
  切实加大经费保障。各市(区)、县(市、区)政府每年要按照本行政区域人口总数每人2元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工业规模较大、经济较发达的市(区)、县(市、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提取比例;设立市长、县长安全生产专项基金,弥补安全监管机构工作经费不足。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设施、执法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奖励激励和应由政府统筹的重大隐患治理、应急演练、联合执法等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及支撑机构工作条件建设基本配置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号)要求,2015年底前,各级安监部门基础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保障服务用房和执法交通专用工具、现场监督检测、职业危害快速检测、听证取证等装备配备达到国家基本配置标准。 
  不断规范基层监管机构编制。各市(区)、县(市、区)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人员编制平均数,确定安全监管机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数,保证实际编制数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即市(区)不低于27人,县(市、区)不低于14人。
  逐步理顺关系,建全机构。2013年内,没有成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的市(区),要建立起执法机构;县级安监机构行政关系不顺的,要将安监机构编入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序列。2014年内,没有成立行政执法机构的县(市、区)要全部成立;全省各乡镇(街办)要设立安监站,至少有1名专职安监员;在村(社区)、园区干部中确定1—2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积极推进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将县(市、区)作为网格化管理一级网格,以乡镇(街办)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逐级编制网格化安全管理图,标明每个网格责任区内的高危企业、危险源(点)、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并逐一明确其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实行定点、定人、定责管理。建立完善辖区内重点行业安全管理记录资料、安全监管对象分布图、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监管基础台账。
  (九)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按照产业发展布局、企业准入条件以及安全许可等要求,强化建设项目源头审批管理,把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均应严格落实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未按规定落实的必须依法查处。
  广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按照“政府引导、行业牵头、企业负责、保证质量、全面开展”的要求,2013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全面达标;2015年底前,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实现达标;交通运输、建筑等其他行业,根据本行业实情,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大力推广陕西煤化集团黄陵一号矿和王村煤矿精细化管理经验,建立定期安全风险评估分析制度,加强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和风险监控的动态监控,提高标准化达标水平。
  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对隐患排查治理负全责,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特种设备、民爆器材、铁路道口和消防等行业(领域)的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要严格落实登记建档、评估分级、跟踪督办、治理销号等制度。市、县两级政府要将本级管理的重大隐患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告,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建立重大隐患和事故瞒报举报奖励办法,发挥社会和公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参与作用。
  切实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严格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粉尘、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对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未经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和高危行业特点,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督查检查、现场监管、行政执法和预警预报等制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要深入开展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交通运输单位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输)活动。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严厉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保障和科技支撑体系。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一案三制”建设为重点,完善体制,建立机制,理顺关系,做到机构、职责、编制、人员、经费五落实,做到“一队多用、一专多能、多灾种综合救援”。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以产学研用相结合为重点,建立安全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专家组、安全技术研究咨询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协会的支撑作用,为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的决策咨询、安全评价评估、安全检测检验、事故查处等提供技术支撑。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构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机制。市、县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分级结果、重大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较大以上事故等信息,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与企业信用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品牌创建、评先评优等挂钩。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的联动管理、联合服务、动态监管。
  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对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地方政府,由上一级政府颁发一定数额奖金。企业要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工资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将从业人员的经济利益与安全绩效挂钩,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待遇,保证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落实基层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的合理待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要求,对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实行岗位津贴补助政策,积极推行为县、乡镇(街办)安监部门一线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五、提升全民安全生产基本素质
  (十二)大力实施 “素质提升工程”,提高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发展战略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吸纳和培养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协调高等院校扩大采矿、机电、地质、测量、通风、化工、火工、水工、职业卫生、安全工程等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和安全生产监管人才。安排专项培训费用,加强对基层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人员的教育培训。
  (十三)建立强制培训制度,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和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强制培训制度,督促企业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以及从业人员转岗、换岗的安全教育,完善企业员工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技术培训机制;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一律不得上岗作业;支持、鼓励安全管理人员进修安全管理知识和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员工安全信息卡,将安全培训、安全资质、违章情况等基本信息录入信息卡,对严重“三违”人员实施终身淘汰。到2014年底,全省各行业(领域)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十四)加强安全宣传和文化建设,提升全民安全素质。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平台,以安全宣传进村镇、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为重点,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道德宣传;开展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预防处置、自救、互救、避灾能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要以中省企业安全文化创建为引领,加大中小企业安全文化创建力度。全面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在全省开展好“安全进社区、平安送万家”活动。抓好安全示范县的建设、评审和考评工作,以典型示范带动安全城市、安全乡镇建设。要正确利用媒体特别是网络舆情,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安全生产。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十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负责抓好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三基”工作的组织实施,层层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要把优先考虑、保障、扶持基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从领导、政策、体制、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抓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三基”工作,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
  (十六)加强协同,务求实效。各级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目标,在3年内,分年度依次开展“三基”工作“强化年”、“攻坚年”、“巩固年”活动,一年一个主题,一年一个重点,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制定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十七)检查督查,严格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制订加强安全生产“三基”工作的具体推进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层层推进、项项落实。从2013年起,省安委会将安全生产“三基”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市、县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三基”工作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执行约谈和“一票否决”制度。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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