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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3-03-12 08:59

陕政办发〔2012〕120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西北电监局《陕西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9日


陕西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省安全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工商局 西北电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自2012年起,4年内全省整顿关闭小非煤矿山998座。其中:2012年关闭49座、2013年关闭329座、2014年关闭314座、2015年关闭306座。到2015年底,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特别重大事故。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保障全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政府成立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金柱 副省长
  副组长:孙安会 省政府副秘书长
      赵政才 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 员:蔡少林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虹安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王玉成 省公安厅治安局局长
      韩中林 省财政厅副厅长 
      雷鸣雄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王新荣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田中智 省工商局副局长
      王昊文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仇毓宏 西北电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主任由赵政才兼任,副主任由王昊文、雷鸣雄兼任,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能及本次矿山整顿重点,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 
  1.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提请政府对未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矿山和尾矿库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同时抓紧研究制定转产扶持、经济补偿等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配套政策措施。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请政府关闭未达到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存在无证勘查、开采及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经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矿山;负责资源接近枯竭矿山的认定并确定关闭期限;负责提请政府关闭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矿山;负责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3.环保部门负责提请政府对违反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下同)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监管要求、逾期未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手续的矿山,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或技术装备落后、环境安全得不到保障且整改无望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4.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并组织监督销毁拟关闭矿山不再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遣散人员,强制拆除设施设备,填平或炸毁矿井,设立警示标志。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请政府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擅自经营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6.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提请政府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申请且经整改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下同)建设的地下矿山、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矿山,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三等以上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7.电监部门负责查处地方供电部门向非法矿山供电行为;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负责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三、矿山整顿重点
  (一)整顿小规模矿山:对年开采规模3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露天采石场、3万吨以下的砖瓦粘土矿实施关闭或整合。
  (二)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三)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 
  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资源接近枯竭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四、矿山整顿标准
  (一)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二)整合标准。
  整合矿山企业应达到“四个统一”标准,即:同一企业要统一企业名称、统一企业法人、统一企业经营管理、统一企业组织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保障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二)制定工作方案,强化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国办发〔2012〕5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制定2012—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并于2013年1月底前报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进行摸底排查,研究提出整顿关闭的具体矿山名单,将整顿关闭任务指标逐年分解到县(市、区)政府,并明确关闭时限,分年度组织实施。
  (三)完善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要建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制,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四)注重宣传引导,加强督导检查。要注重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由当地政府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职,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沟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设区市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应注重加强与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的信息沟通与联系,在组织实施各地整顿关闭工作的同时,抓好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上季度整顿关闭工作情况以及《金属非金属非法矿山整顿关闭统计表》(附件2)、《金属非金属合法矿山整合关闭统计表》(附件3),书面报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杨雄,电话87298332)。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向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六)严格关闭程序,巩固工作成果。对由相关部门提请政府关闭的矿山,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省级有关部门对矿山关闭验收工作实施督查。各设区市有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陕西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表

     2金属非金属非法矿山整顿关闭统计表(略)

     3金属非金属合法矿山整合关闭统计表(略)

  附件1


陕西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表

  地区  拟关闭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西安  51          19    17    15
  宝鸡  97          35    32    30
  铜川  15           5    4     6
  咸阳  122   6     40     38    38
  渭南  143   16     42    43     42
  延安  114         40    38     36
  榆林  151    4    50    49      48
  汉中  139    9    44    43      43
  安康   66         24   22       20
  商洛   87   14    25    24      24
  韩城   13         5    4       4
  总计  998   49    329    314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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