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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3-12-17 15:18

陕财办企〔2013〕8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
  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6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5月29日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6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含聚集区,下同)内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品牌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推动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创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活动,开展自主品牌宣传和推广,加强自主品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项目。
  (六)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质量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品牌规划和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
  (七)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门促进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项目。
  (八)其他。支持各地开展有利于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试点项目。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支持方式。
  引导基金项目,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他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同一年度,一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项目。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支持企业,特色产业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资本金投入的额度,最多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50%。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引导基金除外):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
  (二)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无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行为;
  (六)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资金、人员和技术、管理能力;
  (七)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须一致,且项目实施地在我省境内;
  (八)申报项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引导基金除外):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全省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各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负责建立本地区项目库。
  省、市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本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应全程参与项目组织和评审过程,接受全面监督。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本省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全省年度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方案,包括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计划和资金需求等,连同上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各市(区)财政局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年度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方案,包括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计划和资金需求等,连同上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即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由各市(区)财政局按照当年的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所在地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下达特色产业资金项目计划,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并通过陕西财政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省财政厅于6月底前将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上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 按项目计划,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到市(区)财政局,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特色产业资金。对列入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预拨80%的资金,剩余资金在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
  书面形式向省、市财政部门反馈。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完工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按项目申报程序向市(区)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及剩余资金申请,由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建立专项资金审计制度,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十九条 对各市(区)上报的特色产业资金项目一经审查发现问题的,省财政厅将及时通知其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年度资金分配的扣减因素。
第二十条按照财政部要求,省财政厅将对特色产业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具体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市(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如实上报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企〔2010〕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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