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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隧道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隧道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 2013-09-03 15:15

陕政发〔2013〕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隧道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升隧道交通安全设施保障水平
     (一)严格落实隧道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隧道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请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与安全评估,验收不合格者不得通车运行。(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配合)
     (二)每季度对隧道内的通风、照明、排水、监控、安全、消防、应急救援等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对出现的设备故障、设施损毁等问题要及时排除,限期整改。(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三)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设置隧道内照明亮度,在事故多发隧道入口处加盖遮光棚,增设限速标牌、闪爆警示灯及视线增强导向标等各类安全标识。在中长隧道内间隔一定距离设置横向震荡标线和强制减速带。在中短隧道群起始路段增设隧道群长度、限速、限距等安全提示标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四)加强对隧道外抗滑桩位移情况、坡体稳定情况的监测,如发现坍塌、坑槽、隆起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要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限期修复。(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加大隧道内车辆管控力度
     (五)根据隧道交通流量变化和交通违法、事故规律特点,按照“定人、定车、定时间、定路段”的要求,对隧道内事故多发点段进行巡逻管控,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
     (六)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增加隧道模拟考试和隧道安全文明常识考试;在隧道前方高速公路入口、省界收费站随卡发放隧道安全行车提示宣传单。(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
  (七)增加通讯设施,完善隧道监控系统,实时监测隧道内安全运行情况。安装测速装置和语音提示扩音设备,在隧道内实行区间限速,对超速行驶的车辆进行语音警告。加强对隧道内超长、超宽、超高车辆的管控,严禁强行超车、随意变道。(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
     (八)隧道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进行交通管制,通过巡逻喊话、警灯警报、电子显示屏提示等措施,提醒驾驶人减速慢行,严防发生二次碰撞事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
     三、强化隧道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九)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定期对高速公路隧道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如发生隧道火灾事故,要立即组织消防、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公安消防部门配合)
     (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指导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制订隧道安全抢险救援预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隧道应急救援演练,强化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消防总队配合)
     (十一)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提前获取天气信息。遇有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时,交通部门要及时清理隧道口积水、积雪、积冰;公安交管部门要及时实施隧道交通管制。(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省气象局配合)
  (十二)在京昆、沪陕、包茂、福银等高速公路陕西境内特长隧道口设立由公安、路政人员组成的检查站,重点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确保高速公路重点隧道交通安全。(省公安厅负责,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十三)全省其他公路隧道交通安全工作,参照此意见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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