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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3-08-19 09:10

陕政办发〔2013〕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扩大医改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4号文件精神基础上,着力解决我省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以完善药品“三统一”制度、医疗服务县镇一体化改革和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至2015年,基本实现50%病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90%病人在县域内就诊的目标。
  二、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完善药品“三统一”工作
  (一)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要求,完善我省药品“三统一”集中采购制度,解决当前工作中出现的弃标、价格倒挂、生产企业不供货以及中标品种不全等问题。对独家品种可探索以省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临床和基层必需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牵头负责)
  (二)研究解决“三统一”药品招标中的空标问题,不断提高中标率,最大限度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牵头负责)
  (三)进一步健全“三统一”药品配送制度,加强对配送企业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和末位淘汰制度,保证配送率稳定在95%以上。(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牵头负责)
  (四)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支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以省为单位集中支付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财政周转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货款及时足额支付。(各级政府负责)
  (五)结合基层医疗卫生实际需求,每年定期动态调整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品种。(省卫生厅牵头负责)
  (六)整合现有项目和资金,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加快建设医药综合信息化网络平台,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和药物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
  (七)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对基本药物从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等环节实行全程监管,并建立健全责任追溯制度和惩罚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
  (八)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对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相应补偿。(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九)农垦、林业等系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可参照执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深化改革,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
  (十)打破县镇医务人员编制身份限制,积极推行以服务一体、互为依存、优势互补为特点的医疗服务县镇一体化改革,用3年时间,使50%的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实现一体化,解决优质资源下不去、基层人才留不住、老百姓看病不方便等问题。(省卫生厅牵头负责)
  (十一)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改革。(省卫生厅牵头负责)
  (十二)健全对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以及医疗机构负责人任免挂钩。(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十三)进一步完善药品“三统一”财政补偿机制,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需求。(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十四)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费用报销比例,合理控制市级以上医院基本医保报销额度,确保基本医保资金可持续健康发展。(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五)加强督导考核和业务指导,研究建立绩效考核和奖惩问责机制,围绕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分配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卫生厅牵头负责)
  (十六)针对我省基层卫生人才严重短缺问题,从2013年起连续5年面向全国为我省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定向招聘总计1万名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并落实好编制、职称、工资、安家费、住房等各项优惠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牵头负责)
  (十七)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新进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并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省卫生厅负责)
  (十八)积极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到2015年全科医生签约人数与服务人口比例,逐步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城乡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十九)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至2015年在全省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省卫生厅负责)
  (二十)市、县、区政府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的主体,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93号)要求,多渠道筹措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化解工作。经考核验收后,中、省财政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四、组织实施
  (二十一)强化工作措施。本实施意见中各项工作牵头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协调,在规范巩固现有基层医改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强化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二十二)加强督导考核。省医改办要将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医改考核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深化基层医改的督导力度,确保实施意见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十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基层医改政策,开展对从事医改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更好地推进基层医改巩固完善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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