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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国
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13-07-17 10:01

陕政办发〔2013〕3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7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反拐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分析研判当地反拐工作形势,有效组织打击拐卖人口犯罪行为。省、市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按照《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加强省内外的协作配合,积极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
  第二条 各级财政等部门要将反拐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
  第三条 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反拐队伍专业化建设,完善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网络,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的重点地区和“买方市场”,减少拐卖人口犯罪发生。
  第四条 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宣传部门要采取新闻、访谈、专题、专栏、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和互联网出版物等各种形式,加大反拐宣传工作力度。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广大农村地区加大对反拐工作的普法宣传;文化部门要鼓励和扶持创作反拐题材的文艺作品,组织文艺演出团体深入社区、农村宣传演出;教育部门要将反拐知识纳入每年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和残疾少年儿童特殊教育范围。
  第六条 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人力资源市场等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发放反拐宣传品;人口计生、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要面向关联人群和被解救人员开展反拐主题宣传活动和专题培训,提高特殊群体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民政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残疾人的救助安置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为贫困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部门要保障所有适龄儿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护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清理整顿和监管,鼓励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活动,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及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拐意识,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拐卖人口罪犯和被劳教人员的教育和改造,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其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准入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依法取缔非法中介机构,并对中介机构发布虚假劳务、虚假征婚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十条 公安机关要加大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拐卖人口犯罪的形势、特点和动向,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认真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全面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省打拐DNA信息库。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重特大和系列拐卖人口案件的督办、指导和协调,每年组织开展1至2次区域性打击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失足妇女教育帮扶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打拐热线、反拐信箱等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拐卖人口犯罪。要依法打击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被解救人员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居住地派出所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受害人员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当地民政部门、妇联和残联组织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境外人员的清查力度,做好被解救涉外人员的遣返和接收工作,要加强与交通运输沟通配合,及时掌握拐卖人口犯罪动态,强化查缉堵截工作。
  第十五条 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坚持从重从快、公正高效的原则,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严惩。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服刑、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鼓励坦白、检举、揭发拐卖人口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和使用童工行为;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等行业的监管,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容留、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人口从事色情服务的行为。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要为被解救受害人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临时性救助服务,做好被拐卖受害人的返乡工作,帮助解决实际生活困难,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对不能及时返乡的被拐卖受害人,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救助或安置。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会等部门要为不能或不愿回原住地的16周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就业扶持优惠政策;卫生部门要及时为被解救受害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民政、人口计生、工会、妇联、共青团要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和专业服务。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要优先受理涉及被解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代理妇女儿童诉讼,提供非诉讼代理服务,总结推广为被解救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依法维护被解救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各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贯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年度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实施;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行动计划》和《实施办法》制订年度工作方案,经本级联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将年度反拐工作情况上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综治部门要把年度反拐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检查考核评比范畴,并围绕反拐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各项重点整治和治安防控措施的落实。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地区,实行领导责任倒查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 省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设区的市和各成员单位《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1次阶段性评估,2020年底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评估。地方各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本地《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推动各项反拐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反拐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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