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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
定向招聘医学类本科毕业生的意见(暂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定向招聘医学类本科毕业生的意见(暂行)

时间: 2013-07-17 09:52

陕政办发〔2013〕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2〕9号)精神,为切实解决基层卫生人才短缺和人员结构不合理问题,实现医改“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90%的患者在县域内就诊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为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定向招聘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招聘数量和条件
  从2013年起,连续5年在全国范围内,共为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定向招聘10000名医学类本科毕业生。招聘专业包括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卫生检验、医学影像、康复治疗学、护理学等专业。应聘人员应为获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及往届未就业毕业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按照优先考虑贫困县、山区县、医疗人才急缺县的原则,根据各县医学人才实际需求,每年向各县下达招聘计划。
  二、服务期限及待遇
  (一)服务期限:定向招聘人员须按照签订的定向就业服务协议书的要求,在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连续工作5年以上;
  (二)待遇:
     1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一次性补助安家费3万元;
     2在试用期内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待遇,服务期内在原工资基础上浮动一级薪级工资,在山区县、贫困县工作的浮动两级薪级工资;
     3按有关政策规定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
     4在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工作期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单位岗位和名额限制,优先予以评定和聘用。
  三、招聘程序
  定向招聘工作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12〕105号)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四、组织保障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为确保定向招聘工作顺利实施,省上成立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纪检监察、编办、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招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定向招聘的日常协调工作。市、县两级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定向招聘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定向招聘医学类本科毕业生纳入县级事业单位编制内管理,优先使用空缺编制、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用先进后出的办法,必要时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定向招聘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到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工作有编有岗。 
  (三)定向招聘生到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工作后,所需安家费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承担。保障性住房由县政府按照相关政策优先予以解决。 
  (四)用人单位为定向招聘生建立诚信档案。对不履行定向服务协议的聘用人员,聘用单位予以解聘,聘用人员按服务协议规定缴纳违约金,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五)对招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除退回违规进人外,对相关责任人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保证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定向招聘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工作顺利进行。 
  (六)定向招聘工作的实施方案由各设区市制订并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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