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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13-07-17 09:49

陕政办发〔2013〕3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7日

 

陕西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教育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按照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2013年第1次会议精神,省教育厅内设省高等教育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研究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订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省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制订高等教育教学指导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负责 “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统筹指导我省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七)编制下达部门教育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管理教育专项资金;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监督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八)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九)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执行国家关于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指导基础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研究生的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本省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院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一)规划、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研究,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创新性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省上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省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贯彻落实国家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政策,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十三)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规范和标准,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学位授予工作,承担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五)协调指导高校、直属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小学后勤保障、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省民办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
  (十七)负责机关公务员队伍和直属单位及厅属中专学校领导班子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八)指导全省基础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宣传统战和安全稳定等工作。
  (十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教育厅设16个内设机构和省高等教育局(内设5个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政务、事务;负责厅党组的党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督查督办;负责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信息、机要、行政许可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档案、信访、保密、安全和有关接待工作;负责党的关系在省教育厅的中等专业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指导全省基础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宣传、统战和安全稳定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省属普通高校和厅属中等专业学校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考核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等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负责教育系统行政管理人员培训;指导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招收录用具体实施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省教育综合改革办公室)。 
  组织协调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研究和组织草拟有关教育的政策、地方教育法规及政府规章;负责教育综合改革工作;承办全省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普法教育和有关执法监督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的有关工作;负责审核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设立、撤销、更名等工作;负责研究拟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拟订各类教育事业的招生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基建总体规划和概(预)决算,以及基建年度计划和投资分配计划;负责安排管理有关校舍建设项目的捐赠工作;指导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负责全省教育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五)财务处。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参与学生资助政策的制定和管理;承担统计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有关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教育专款经费管理工作;负责教育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政策管理;负责本级单位国有资产、政府采购、预决算、财务管理;归口管理各级各类教育基金、教育捐款、外资利用;协助督促落实教职工工资;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条件装备、校舍改造工作。    
  (六)基础教育一处。 
  承担全省义务教育的宏观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及教育科研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教学改革;指导中小学的德育、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协助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七)基础教育二处。 
  承担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综合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及教育科研工作;负责综合管理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和教学仪器、实验室建设工作;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八)基础教育三处。
  承担全省学前教育的综合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及教科研工作;协助做好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协助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政策。
  (九)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承担全省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承担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工作和教育质量的评估检查;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学历证书管理工作;承担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及政策制定工作;承担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开展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承担成人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有关工作。 
  (十)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拟订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标准,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对省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对县域教育综合或者专项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发布陕西省教育督导报告;组织开展全省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承办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的具体工作。 
  (十一)教师工作处。 
  拟订全省高等学校、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教师培训基地建设,负责全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及师资培训工作;承担全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承担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和评审、奖惩工作。
    (十二)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大中小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指导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蛋奶工程”工作;协调组织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和文艺汇演以及国内外体育竞赛;指导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方面的课程教材建设与科研工作;协助做好专业师资培养工作。
  (十三)语言文字工作处。
  拟订我省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研究并审定地方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指导语言文字改革和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省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中心的工作。
  (十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指导全省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全省出国留学工作,负责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国际教育展、教育国际会议、国(境)外教育捐赠等管理工作;指导学校汉语国际推广、教育对外宣传、留学回国工作;组织指导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五)信息与学校保障工作处。
  负责指导全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教育信息安全建设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后勤保障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直属中等专业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学校节能减排、节约型校园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十六)民办教育处。 
  承担全省民办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依法办理民办高等教育、普通中等专业教育、职业中等专业教育的行政许可;负责民办高校、高等教育机构、普通中专学校、职业中专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管理、年度检查、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民办教育行政执法。
  省高等教育局,下设5个内设机构。
  (一)教学管理处。 
  统筹全省各类高等教育教学宏观管理工作;指导全省高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工作;承担省属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工作;承担全省高等学校课程、教材、实验室、图书馆等方面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及人才培养质量评估工作;指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承担省内各级各类高等继续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管理工作;协助做好高等教育系统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二)科学技术处。 
  规划、指导、组织全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组织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和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我省各类科技计划研究项目的实施工作;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和实施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规划、组织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我省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实施工作;规划、指导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发展建设和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学术期刊的管理工作。
  (三)高校学生工作处。
  承担各类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及政策的拟订,参与拟订普通高校的招生计划;承担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认定工作;承担免费师范生的管理工作;承担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思想政治教育、考核鉴定、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 
  (四)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拟订全省学位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评审学位授予权;审批学位评委会成员名单,检查、评价学位授予质量;管理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编制研究生教育规划,参与制订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指导研究生的培养和招生制度改革工作;承担“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负责高校、科研机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学术学科带头人、两院院士的选拔、培养工作。承办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五)审计处。
  负责机关、厅属中专学校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普通高校和有关成人高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协调、指导教育系统有关重大事项的审计调查工作;协助查处高等学校、直属单位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案件。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省教育厅(含省高等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99名。其中,省教育厅:厅长1名、副厅长5名(2名兼任高等教育局副局长),总督学1名(副厅级),总会计师1名(副厅级)。省高等教育局:局长1名(由教育厅厅长兼任),副局长2名(由教育厅副厅长兼任,为省高教工委委员),学位委员会秘书长1名(副厅级)。省教育厅(含省高等教育局)处级领导职数5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四、其他事项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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