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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3-07-03 16:39

陕政发〔2013〕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办法》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8日


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力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持续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各市(区)确定的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重点项目建设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强化服务、严格考核”的原则。
  各级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体制机制创新,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利益,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合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章 优化规划布局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进一步强化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与专项规划的衔接,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把规划目标、建设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用项目支撑、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各市、县、区政府要创新思路、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强化措施,创造性开展项目谋划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项目谋划力度,超前策划项目,超前开展前期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储备机制。省级财政逐步加大省重大项目前期投入,支持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化、技术创新、生态环保、城镇建设等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
  第六条 实行重大项目选址布局专家论证制度。
  对事关发展全局、社会关注度高、省内多个市(区)竞争的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技术、经济比较分析,结合相关地区的产业结构、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方面因素进行指标对比评定;省政府根据专家论证和对比评定结果,确定重大项目的选址布局。
  第三章 规范关键环节
  第七条 科学评价和合理利用区域环境容量。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重点流域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要进一步加强单体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设计阶段要强化生态设计和环境保护措施设计;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批复的要求,确保环保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省环境保护厅要根据各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各地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加强排放总量指标预算管理,优先保证重点项目总量指标。
  第八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节能评估审查,项目选址阶段要全面评估当地能源供应条件以及项目建设对能源消费的影响,设计阶段要积极运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施工阶段要制订并严格落实节能措施,最大限度节约能源。
  省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评估全省及各市(区)能源消费结构,合理设置能源消费控制总量,能源消费空间要向重点项目倾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重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建设群众利益保障机制。征地拆迁阶段,要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时、足额兑付征迁补偿费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项目选择以及设计、施工、运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就业带动问题,合理设置就业岗位,切实加强就业培训,尽可能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定,尽量减少噪音以及“三废”排放,保障和改善当地群众的居住环境。
  第十条 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加强重点项目科技创新和技术应用情况的审查,对施工环节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生产环节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运用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指导项目单位改进和优化设计方案,提升项目科技含量。
  第十一条 加强重点产业项目质量评估。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建立《陕西省重点产业项目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在前期论证和后评价过程中,对项目资源代价、排放总量、安排就业、财税贡献、投资强度、综合带动等进行量化评价、综合打分。
  省重点产业项目质量评估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引进、选址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加强要素保障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与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计划,争取国家奖励追加我省建设用地指标。要用好用足国家用地政策,积极开拓新的土地利用空间,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规范项目用地标准,严格控制用地规模,提高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要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实行单独报批、优先供应。对于占地较多的重大项目,在用地指标紧张时,采取先保障开工需要、后分年度供应的方式供地。同时,要加强土地使用情况督查,对“批而未供”的土地要加快供地进度;对闲置土地要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置,闲置超过2年的,要坚决依法收回。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重点项目建设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对列入中央投资计划的重点项目,要争取更多的中央资金支持。省和设区市级财政各类建设性资金要优先用于重点项目建设,提高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和放大能力。
  省级各类投资公司要增强融资能力,明确资金投向,确保主要用于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要围绕重点项目建设,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鼓励扩大银团贷款、银信合作等融资规模。
  鼓励综合采取多种融资方式,支持重点项目加快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企业上市,扩大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融资规模;积极引进保险资金、社保资金投资重点基础设施、产业项目,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全面落实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放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能源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推动建立多层次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第五章 提升政府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项目建设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各市(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服务机制,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优化再造项目流程。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梳理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的项目流程,认真研究各个环节的依据、程序、周期等,调整或删除与法律法规不相符合、与转变工作作风不相适应的部分,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缩短前期工作周期,提高项目推进效率。
  优化再造后的项目流程图,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优化再造后的流程,建立重点项目联审联批工作机制,强化审批衔接,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对需报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事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跟踪落实责任制,积极争取国家尽早批准。
  第十八条 实行省重点项目联合检查制度。除审计、稽察、安全生产检查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检查外,各级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减少对省重点项目的不必要检查。如需对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建设、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等方面事项进行检查,由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统一组织、联合检查;必要时,可与省监察厅联合牵头开展检查。
  审计、稽察、安全生产等检查结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抄送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各市、县、区政府要认真开展建设环境整治活动,积极完善和保障水、电、气、路等配套设施;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肃查处阻碍施工和强行参股、包揽工程、供应材料等违法行为。
  每年底,由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部分重点项目单位,对相关要素保障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服务工作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向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报告。
  第六章 强化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重点项目动态管理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和完善省级重点项目库,根据项目资源情况,将一定投资额以上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从省级重点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总数每年控制在350个左右,前期、新开工、续建项目数量比例原则上为7∶2∶7。
  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依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项目计划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推进。
  每年确定50个左右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度强、技术含量高、具有全局性影响以及跨区域的重大项目,由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直接负责推进。其中,选择部分重大项目,由省级领导同志联系督办。
  省重点项目计划中其他项目,由各市(区)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计建设进度、定期检查项目进展。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进重点项目信息化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省重点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省级重点项目库,编报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公开重点项目有关信息。
  各市(区)、省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项目单位要确定信息联络员,于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通过重点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向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章 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点项目考核奖惩机制。将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直接负责推进的重大项目纳入对各市(区)、省级有关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具体的考核办法,由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省考核办制定。
  每年初,确定各市(区)、省级有关单位的季度和年度目标任务。每季度末,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将列入考核的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每年底,由省考核办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进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强化自我约束,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依规完善建设各项手续,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安全。
  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直接负责推进的重大项目,每年初由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与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明确各方权责,确定每季度项目单位的目标任务和奖惩措施。
  《项目建设责任书》签订后,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第1个季度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单位负责人要进行约谈;对连续2个季度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单位要进行黄牌警告;对连续3个季度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单位要按约定收取违约金(如后期进度赶上,已缴纳违约金退还项目单位);对连续4个季度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单位,如无客观原因,责令退出项目建设,已缴纳的违约金缴入国库。对积极履行责任、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项目单位,各级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能源等资源配置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同时,对其在本省内投资的其他项目给予生产要素优先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 6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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