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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镇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
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镇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时间: 2013-06-18 09:35

陕政发〔2013〕16号

  镇安抽水蓄能电站位于商洛市镇安县境内,工程主要任务是为陕西电力系统提供调峰、填谷和紧急事故备用,同时可承担系统调频、调相等任务。电站上库布置在月河右岸金盆沟内,下坝址位于月河干流上,电站距县城74公里,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涉及镇安县月河镇东阳村。为保障镇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镇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上库淹没区范围根据正常蓄水位1392米高程,下库淹没区范围根据正常蓄水位945米高程,并考虑风浪爬高、泥沙淤积和设计防洪标准等确定。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的具体范围由省水利厅核定,镇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法人根据核定范围设置界桩。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镇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批准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建;禁止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禁止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禁止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迁入人口。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镇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实物调查不重不漏。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居民、企事业单位要顾全大局,对调查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对干扰、阻挠实物调查工作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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