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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2-05-21 16:00

陕政办发〔2012〕 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陕西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结合我省营养餐计划(以下称“蛋奶工程”)实施情况,现就全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计划”)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贫困地区和家庭困难学生为重点,通过实施“营养计划”,进一步改善我省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二、工作内容

  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推进“营养计划” 稳步实施。

  (一)做好国家试点工作。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在周至县等43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区),推行以提供午餐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各有关市、县、区要按照中省统一部署,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实施“蛋奶工程”。将我省“蛋奶工程”与国家“营养计划”并轨,43个国家“营养计划”试点县以外的其余64个县(市、区)进一步实施“蛋奶工程”,作为国家“营养计划”的组成部分。实施对象仍然以农村中小学寄宿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扩大实施范围。同时,提高补助标准,由原每生每天2元、每学年250天调整为每生每天3元、每学年200天。省财政进一步扩大补助范围,补助对象由原来贫困寄宿生的30%扩大到全部贫困生(按照全部学生的30%计算)。各地不能因中省财政投入力度加大而降低标准,缩小范围,经费负担总额不得低于原“蛋奶工程”标准。对于工作积极、实施情况良好的县(市、区),省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

  自明年起,在43个国家“营养计划”试点县以外的其余64个县(市、区)逐步推行国家“营养计划”,2014年底实现全省覆盖。

  (三)确定供餐模式。各县(市、区)要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等标准,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供餐形式和内容。

  1供餐内容。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主食、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以及其他营养补充、干预等供餐形式。

  2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有条件的农村学校可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3供餐食谱。各地可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订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质量保证。

  4供餐模式。各地可依据各个学校的不同情况,合理选择、确定供餐模式。

  一是学校食堂供餐。由本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此方案适用于学生人数和规模较大的学校,或有条件进行食堂建设的学校。

  二是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鼓励学校附近的机关和国有企业食堂对学校开放,积极探索集中配送等供餐方式。此方案适用于地理位置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但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

  各县(市、区)可采取“大校带小校”的模式,由配有食堂、有供给能力的学校向周边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提供就餐服务,确保供餐安全。

  (四)改善就餐条件。各地要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及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等项目工程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逐步改善学校食堂设施,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

  (五)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对补助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将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所需资金由中省与市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

  三、组织机构

  成立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主任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四、组织管理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营养计划”实施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营养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和监督检查,对本地区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责。

  (二)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营养计划”的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托餐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营养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营养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制订供餐企业准入、退出等管理的相关制度;质监部门负责监管供餐企业食品生产,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工商部门制订奶制品企业的准入退出制度;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制订学生营养状况检测评估标准及制度,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订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制度,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宣传部门负责制订宣传工作方案,对“营养计划”实施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向媒体及社会各界解读中省关于实施“营养计划”的有关政策;监察、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养计划”实施工作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营养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三)学校负责具体落实。“营养计划”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四)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五)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地、各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五、进程安排

  2012年全省“营养计划”推进工作安排如下:

  (一)规划阶段(2011年12月—2012年2月)。

  成立全省“营养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教育厅设立“营养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牵头制订全省“营养计划”实施工作方案,各试点县(区)制订本地“营养计划”具体实施方案,以省政府名义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二)启动试点(2012年3月—2012年4月)。

  结合教育部、财政部2012年“营养计划”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对我省“营养计划”工作方案的批复意见,正式启动此项工作。

  统筹“营养计划”、“蛋奶工程”及“两免一补”相关政策,完善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省政府适时召开全省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三)检查督导(2012年5月—2012年6月)。

  成立全省“营养计划”工作营养指导专家组。省“营养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订我省“营养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组成省检查督导组,对全省“营养计划”试点及“蛋奶工程”实施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召开省“营养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检查督导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四)全面推进(2012年7月—2012年12月)。

  2012年7月中旬,召开全省“营养计划”工作会议,总结上半年“营养计划”实施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安排部署秋季学期“营养计划”实施工作。

  2012年9月中旬,省检查督导组对各试点县(区)2012年秋季“营养计划”推进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2012年12月中旬,召开全省“营养计划”工作会议,总结全年工作,部署2013年“营养计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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