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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时间: 2012-05-21 15:52

陕政办发〔2012〕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陕西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维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我省是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省份,107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存在地方病的危害,主要有碘缺乏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和克山病。我省属于内陆省份,外环境普遍处于缺碘状态,全省3700余万人口均生活在碘缺乏区。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分布在渭南市富平县刘集镇等4个乡镇,受威胁人口约12余万。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涉及8个设区市的55个县(市、区),受威胁人口约475.53万。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和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分布在安康和汉中市的8个县(区),受威胁人口约141.36余万。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分布在商洛和汉中市的3个县,受威胁人口约1.8万人。大骨节病病区分布于10个设区市的62个县(市、区),受威胁人口约589万。克山病病区分布于6个市的29个县(市、区),受威胁人口约320余万。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地方病防治工作。中发〔2009〕6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地方病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多年来,特别在“十一五”时期,全省各地、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加大综合防治力度,基本健全了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地方病严重流行趋势总体得到控制,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0年底,我省107个县市区全部达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在已确定的水源性高碘病区基本落实停止供应碘盐措施;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改良炉灶率达到100%;基本完成了已知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中、重病区的改水工程;完成了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分布调查,在已知病区基本落实了改良炉灶或改水降砷措施;地方性氟中毒和砷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家庭主妇的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70%以上;大骨节病重病区村儿童X线阳性检出率降到10%以下;克山病得到有效控制。

  但是,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进程距实现消除目标仍有差距,私盐案件常有发生,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全面落实防治措施难度大,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尚未全部完成改水,少部分改水工程水氟含量仍然超标,已改良的炉灶损坏严重,缺乏长效管理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地方病是生物地球化学因素或不利于健康的行为生活方式引发的一类疾病,又与贫困有着密切关系,其危害可以控制或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消除,但要彻底根除却需要长期艰辛的努力。只有建立长效地方病防治机制,才能持续巩固防治成果,避免病情反弹。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各项地方病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巩固现有防治成果,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从实现消除地方病的战略高度出发,在已经取得防治成果基础上,制订有针对性的策略和措施,着力解决防治工作难点问题,全面推进防治工作。

  3因地制宜、科学防治。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病种,科学制订相关技术措施,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4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加强病区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改造,广泛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加强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巩固防治成果,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三)防治目标。

  1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经费保障”的长效工作机制和“本底清楚、网络健全、宣教到位、措施落实”的防治模式,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

  2具体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全省95%以上的县(市、区)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有效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态;4—6年级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2)基本消除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和砷中毒的危害。加强健康教育,强化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和砷中毒防治工作的后期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落实以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病区4—6年级学生、家庭主妇的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家庭炉(灶)完好率和正确使用率均达到95%以上。

  (3)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及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危害。基本完成已查明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有效落实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的防治措施。强化已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确保90%以上的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卫生标准。

  (4)基本消除大骨节病。85%以上的病区村达到消除大骨节病标准。

  (5)基本消除克山病。90%以上的病区县达到消除克山病标准。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进一步完善防治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灵敏度和覆盖面,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监测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监测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省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为适时调整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落实防控措施。根据各地区地方病的流行现状,实施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大干预力度,务求取得实效。

  1碘缺乏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地区,进一步加强碘盐普及力度,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碘缺乏病严重流行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施行碘盐财政补贴政策。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地区,要加强对碘盐生产、销售的监管,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并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在普及碘盐的同时,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方便因疾病等原因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不加碘食盐。动态监测人群碘营养状况,适时调整食盐加碘浓度,根据不同地区各类人群的不同碘营养需求,提供不同含碘量的碘盐,供消费者知情选购。

  2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要继续做好不加碘食盐供应,加强人群碘营养状况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干预策略,必要时实施改水降碘措施。

  3.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和地方性砷中毒。进一步在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实施以健康教育为基础、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完善改炉改灶后期管理工作,做好改良炉灶的维护、维修。煤氟、砷含量过高的矿井要封井禁开,积极推广修建沼气池、太阳灶、节柴灶的办法解决生活能源问题,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病区群众生活条件的改善,逐步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电力,替代高氟、高砷石煤作燃料的传统生活方式。

  4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和地方性砷中毒。在尚未落实防治措施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和新发现的地方性砷中毒病区或高砷地区,完成改水降氟、降砷工程建设,加强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工作,防止因水源污染导致饮用水氟、砷超标情况发生,确保病区生活饮用水中氟、砷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通过财政补贴,在已经落实防治措施的地方性氟中毒和地方性砷中毒病区,设立改水工程大修基金和管理人员工资,切实加强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做好改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时修复或重建已损毁的改水工程,确保病区改水工程达标运行,持续巩固防治成果。

  5大骨节病和克山病。加强对重点病区的病情监测,在大骨节病活跃病区有效落实转产换粮、易地育人等综合防控措施,在克山病高发病区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改善膳食营养,改变不健康的生活方式,防止出现大骨节病临床新发病例和急型、亚急型克山病病例。

  (三)加强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在病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使地方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群众防病意识,促进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要把地方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防治指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市、县、区要制订本地区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和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实现规划目标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家规划,优先安排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改水计划,并落实相应配套资金;优先考虑安排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地方病病区和无低氟、低砷水源的重度氟、砷中毒病区人口搬迁。尤其要将有利于病区综合防治的建设项目投资优先向病区倾斜,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教育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各项地方病防治工作,积极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继续把地方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内容之中。

  广电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定期向公众免费宣传普及地方病防治相关知识。

  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盐务管理部门要加强食盐市场供应的监管,保证碘盐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内,生产碘含量合格的碘盐。盐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碘盐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的管理和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确保全省范围合格碘盐供应,并做好职责范围其他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财政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用款部门和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提高资金效益;对中央转移支付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要根据项目执行部门的具体使用计划,及时予以审批下达。

  水利部门要将“十一五”期间尚未实施改水工程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水源性高砷地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正常供水。

  农业部门要在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优先安排农村沼气池建设项目。

  扶贫部门要把扶贫工作与地方病防治相结合,将生存条件差的大骨节病区和无低氟水源可饮用的饮水型氟中毒中、重病区的贫困户列为扶贫搬迁对象,优先组织实施;在扶贫开发重点村建设中,按照当地的实际需要,将地方病防治作为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实施。

  林业部门要结合林业重点工程对病区给予倾斜支持,改善地方病病区生态环境。实施退耕还林项目时,要向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病区倾斜。

  残联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残疾发生,参与做好氟骨症、大骨节病、地方性克汀病病人的畸残康复。省残联要对因地方病导致的智力、肢体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救助,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需要装配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患者给与适配辅助器具。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用于地方病防治的经费要根据财政收入增加和防治工作需求情况逐年适当增加;各设区市和县(市、区)级财政投入不能低于“十一五”我省地方病防治规划标准,特别是地方病防治重点地区,防治经费要逐年增加。西安、宝鸡、延安、榆林市本级及所辖部分经济财政状况较好的县(市、区),要达到辖区人口年人均1.0元的投入标准;其余所辖县(市、区)要达到不低于年人均0.5元的标准。咸阳、铜川、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及其各市所辖部分经济财政状况较好的县(市、区),要达到辖区人口年人均0.5元的投入标准;其余所辖县(市、区)要达到不低于年人均0.2元的标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规划要求和各自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相应的防治资金。

  (四)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等相关地方病防治法规和规章,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实施依法防治。

  (五)提高防治能力。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中,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体系能力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配备更新必要的设备装备,合理设置岗位,强化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防治队伍综合实力,保证防治工作需要。加强地方病防治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对防治重点难点问题组织联合攻关,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吸收国际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防治工作整体水平。

  (六)加强检查评估。省卫生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地方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推动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在2013年和2016年,分别对各市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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