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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2-04-23 15:42

陕政发〔201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十一五”时期,全省上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结构调整,积极推动技术进步,着力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加快实施重点工程,节能减排取得显著成效。全省万元GDP能耗降低20.25%,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分别削减15.55%和12.18%,三项指标均超额完成“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为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十二五”时期,加快发展仍然是我省的主要任务,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和产业偏重化仍是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能源消费还将保持一定速度的增长,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节能减排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同时,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着认识不足、投入不够、基础薄弱、监管不力等问题,仍需下功夫努力克服和解决。

  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始终把节能减排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节能减排新格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省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按年度将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报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全省“十二五”规划纲要,推进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订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立的“十二五”经济综合实力、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生态环境保护“三个上台阶”的奋斗目标,坚持“存量调结构、增量扩空间”的基本思路,以先进适用技术为支撑,以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着力优化产业产品结构,不断降低能源消耗强度;着力强化工程措施,加快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着力加强管理引导,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倒逼机制;着力完善政策法规,强化目标责任,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有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95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129吨标准煤下降16%;全省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2.7万吨、87.3万吨,比2010年分别下降7.6%、7.9%;全省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5.81万吨、69万吨,比2010年分别下降9.8%、9.9%。

  二、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三)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旅游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只明确一个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不一一列出,下同)。重点发展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42%和15%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四)调整优化区域工业结构。推进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增值园建设,加快实现化工产业高端化、电源建设大型化、载能工业特色化,大力发展能源装备制造产业,不断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大幅度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加快陕南循环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和产业耦合,最大限度地实现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不断降低物耗、能耗、水耗;支持关中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做大做强高技术、高附加值、低能耗的装备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五)严格行业准入政策。强化节能评估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限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电力:新建热电联产和煤矸石发电单机须30万千瓦以上,鼓励建设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并同步配套脱硫脱硝设施,秦岭以北地区还必须采用空冷技术。煤化工:禁止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兰炭)和电石项目,对合成氨和甲醇项目,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禁止建设年产50万吨及以下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甲醇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二甲醚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煤制油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下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20万吨及以下煤制乙二醇项目。煤炭:新建、改扩建单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水泥:关中地区“十二五”期间原则上不再新上水泥项目,其他地区新项目水泥熟料烧成热耗低于105公斤标煤/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0千瓦时/吨水泥(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负责)。

  (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抓紧制订“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市区和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以奖代补”力度,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转型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区,严格控制新上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负责)。

  (七)大力推动技术改造。加快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有色冶金、建筑材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等行业骨干企业和优势产品培育以及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负责),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负责),实现节能减排。

  (八)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水电产业,加快发展风电产业,培育壮大光伏产业,有序发展生物质能产业,形成陕北风电和光伏发电、关中地热能利用及渭北光伏发电、陕南水电三大基地。发电企业要加大水电、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发电的投资力度。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0%(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积极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九)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新增余热余压发电能力80万千瓦,大幅度提高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推广财政补贴照明产品2000万只(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脱硝(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负责)等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到2015年,所有县和3万人以上的重点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省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220万吨,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6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5%。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15.7万吨、2.1万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消化新增量的基础上,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较2010年减少1.63万吨和0.13万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29.77万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完成39台16630MW重点火电机组脱硝设施建设任务,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23.16万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一)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引导。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集聚区、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试点示范。加快西安、宝鸡等市“城市矿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强力推进陕西再生资源产业园和商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评价制度(省统计局负责)。

  (十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建立完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负责)。

  (十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推动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等负责)。

  (十四)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培育一批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办公用品等再制造示范企业,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负责)。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研究制定水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的鼓励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十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定区域、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加强大中型灌区管网节水改造,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负责)。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0%,全省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5(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负责)。

  五、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在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组建一批国家和省级节能减排工程实验室及专家队伍,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力度,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作用,不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行动深入开展(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负责)。

  (十八)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力度。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负责)。

  (十九)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加强与有关方面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六、强化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加强调控管理体系建设,制订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全省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统计监测各市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定期公布能源消费情况,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市区及时预警调控(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保障合理用能,鼓励节约用能,限制过度用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分别负责)。

  (二十一)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建立能耗在线监测体系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强能源审计和能效对标,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建立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制度,加大节能改造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负责)。严格节能考核,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暂停认定资源综合利用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等政策,其产品不得申报陕西省名牌产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等负责)。

  (二十二)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加强指导,强化管理,确保“十二五”末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0%以上,污染物排放强度下降50%(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等负责)。积极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取代分散供热锅炉。开展智能电网试点。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韩城、彬长矿区煤层气开发利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现役燃煤发电机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现役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SNCR烟气脱硝改造,新建、扩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实施“三同时”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关天经济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程。以实现渭河三年变清为目标,加快实施渭河全线综合治理。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在渭河、汉丹江流域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负责)。

  (二十三)推动建筑节能。城镇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达到10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在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市场化融资,确保完成民用建筑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800万平方米;城镇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建筑面积达到2亿平方米,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达到50MW;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健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到2015年,新型节能墙材应用比例达到96%,建筑领域形成节能能力达到200万吨标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四)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深入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倡导绿色出行。选择西安、宝鸡、榆林试点并推广公路甩挂运输。全面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2012年底前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公务用车率先全部安装ETC车载器。抓紧制订客运车辆天然气替代燃油管理办法,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提高清洁能源车辆比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制订出台我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对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全部淘汰,实现氮氧化物削减能力73万吨(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改善道路条件,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方案,提高公路营运车辆的实载率和里程利用率(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等负责)。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加快提高替代燃料使用比例(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十五)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和设备。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鼓励太阳能利用(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和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发展户用、联户、养殖小区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完善沼气服务体系。新建户用沼气池60万个,大中型沼气池200个(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绿色能源示范县、乡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80%以上,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十六)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商业零售场所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局负责)。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公共场所空调温度限额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等负责)。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

  (二十七)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必须严格落实节能标准,完成办公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国家机关供热实行按热量收费。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100家示范单位。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支持驻陕部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七、落实和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二十八)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继续完善全省上网及用电价格政策,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形成节能减排倒逼机制,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严格落实脱硫电价,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做到应收尽收。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达到保本微利。研究污泥处置收费政策。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九)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大省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推动市县政府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能力建设。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政策,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积极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积极利用外资、有关政府基金实施节能减排项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三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十一)多渠道筹集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筹资解决(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强化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省金融办、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和监督检查

  (三十二)加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逐级分解节能减排指标,明确市县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加大节能减排指标的考核权重,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级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有关部门每年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将节能减排和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对成绩突出的市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实施约谈、问责,不予评优评先(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三)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与核算制度,完善统计监测与核算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省统计局负责)。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负责)。继续做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三十四)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的重要措施,对“十二五”节能指标有重大负面影响的高耗能项目实施能评限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市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五)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深化排污许可制度,将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相挂钩,对超过排污许可范围的,加大排污费的征收力度。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市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中省建设资金(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三十六)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负责)。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监察厅负责)。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省监察厅负责)。

  九、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七)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推行建筑能效标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负责)。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加强对节能认证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十八)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快陕北、关中电网对接建设,力争“十二五”末淘汰落后电力产能,实现电网节能。改革发电调度方式,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加快镇安县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推进电网企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以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开展城市综合试点,抓紧制订外送电力办法,提高火电利用小时数,推广能效电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九)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负责)。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省金融办负责)。

  (四十)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现排污权有偿管理,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研究制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负责)。探索企业碳排放交易,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十一)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燃煤电厂开展烟气脱硫、脱硝特许经营BOT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二)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结合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制订和完善我省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建设厅、省质监局分别负责)。

  (四十三)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2012年市县两级节能监察机构全面建立,完善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节能监察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负责)。从2012年起,省上将对市、县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给予适当支持,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负责)。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减排监控体系,重点推进县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完善自动监控网络,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等负责)。

  十一、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四)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环境(省委宣传部负责)。

  (四十五)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六)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作节能减排的表率(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附件:1“十二五”各市区节能目标
  
     2“十二五”各市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十二五”各市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4“十二五”各市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5“十二五”各市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件1:

“十二五”各市区节能目标

  市区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     
         “十一五”时期  “十二五”时期    2006-2015年累计

  全省 20.25   16    33.01
  西安  22    16   34.45
  铜川 20.35   15  32.28
  宝鸡 20.4  16   33.09
  咸阳 20.15   16  32.92
  渭南 20.03 17 33.62
  延安 20.25  16  33.04
  汉中 20.01 16   32.8
  榆林 20.31 17  33.83
  安康 20.05 15  32.01
  商洛 17 15   29.41
  杨凌 18  12  27.76
  备注:“十一五”各市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均为省统计局最终公布数据。
  
  附件2:

“十二五”各市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吨
  
  
  市区    2010年    2015年     2015年 比2010年(%)
        排放量     控制量      增加或减少 其中:工业和生活
    其中: 工业和生活  其中:工业和生活
  西安 129824 100655  118919  91797      -8.4   -8.8
  宝鸡 54335  33129  49880  30280     -8.2  -8.6
  咸阳 67611 34113  62067  31179  -8.2 -8.6
  铜川 19353 10798 17766  9869 -8.2  -8.6
  渭南 83111 51003 76296  46617  -8.2 -8.6
  延安 30315 22338  28345 20774  -6.5  -7.0
  榆林 54159 36822  50639  34244 -6.5  -7.0
  汉中 49817 29829  46330  27651 -7.0 -7.3
  安康 36594  22955 34032  21279  -7.0  -7.3
  商洛 39127 21228 36388  19678  -7.0  -7.3
  杨凌 5558  1241  5336  1188  -4.0  -4.3
  全省 569805 364111 526500  334556 -7.6  -7.9
  备注:全省控制目标采用国家目标责任书要求,与各市合计数略有出入。
  
  附件3:

“十二五”各市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吨
  
  市区   2010年         2015年      2015年 比2010年(%)
    排放量 其中:工业和生活 控制量 其中:工业和生活 增加或减少 其中:工业和生活
  
  西安 14481  12606  12714  11068   -12.2  -12.2
  宝鸡 5741 4520 5098  4014  -11.2  -11.2
  咸阳 6660 5023  5914  4460  -11.2  -11.2
  铜川 1582  1361  1405 1209  -11.2  -11.2
  渭南  7794  5493 6921  4878  -11.2  -11.2
  延安 3435 2615  3201  2411  -6.8  -7.8
  榆林 6728  5191  6270  4786 -6.8 -7.8
  汉中 7921 4673  7367 4299  -7.0  -8.0
  安康 4743 2822  4411 2596  -7.0  -8.0
  商洛 4985  3394  4636 3122  -7.0  -8.0
  杨凌 344  280  330 266 -4.0  -5.0
  全省 64414  47978  58101  43372 -9.8  -9.6
  备注:全省控制目标采用国家目标责任书要求,与各市合计数略有出入。
  
  附件4:

“十二五”各市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吨
  
  市区  2010年排放量 2015年控制量  2015比2010年(%)
  西安 117359  108088  -7.9
  宝鸡 51037 47005 -7.9
  咸阳 95322  87791   -7.9
  铜川  24240  22325  -7.9
  渭南 324665  296095 -8.8
  延安  23132  21629  -6.5
  榆林  233645  215187  -7.9
  汉中  38446  36139  -6.0
  安康  13064  12411  -5.0
  商洛 26047 24745 -5.0
  杨凌 727   698  -4.0
  合计 947684  872817 -7.9
  
  附件5:

“十二五”各市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单位:吨
  市区  2010年排放量  2015年控制量  2015比2010年(%)
  西安  91619     82549  -9.9
  宝鸡  70651 63657  -9.9
  咸阳  93807  84520   -9.9
  铜川 55747  50228   -9.9
  渭南 185164  164796  -11.0
  延安 20125  18515  -8.0
  榆林 195391  173898 -11.0
  汉中 34802 32018  -8.0
  安康  9899  9305  -6.0
  商洛  7531  7079  -6.0
  杨凌 1020  979   -4.0
  合计 765756  689946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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