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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1—2012年)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1—2012年)的通知

时间: 2012-03-05 10:19

陕政发〔2011〕7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1—201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2011—2012年)

  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确保肉品质量安全,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生猪生产的意见》要求,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满足市场安全消费需求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严格实施准入管理,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压缩设置数量,淘汰落后过剩产能,优化资源配置,指导合理布局,提高肉品质量保障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及目标

  坚持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的原则,坚持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全省统一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技术进步、适当超前的原则。

  2011至2012年底,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控制在150个(见附表),其中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控制在120个以内,实现机械化屠宰,冷链配送运销。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设置意见。

  1设置意见的编报程序。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据《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1—2012年)》,编制本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省商务厅备案。

  2设置数量的控制原则。各设区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的控制原则为:

  (1)各设区市城区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2个,西安市城区不超过4个;

  (2)县(市)行政区域内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为1个,大中型生猪屠宰企业肉品配送覆盖范围内的县(市)可以不设置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小型生猪屠宰场只在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

  3设置意见的主要内容。各设区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所辖县(市、区)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数量;

  (2)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的编制说明。

   4设置意见的编制要求。

  (1)各设区市(区)商务部门在编制本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工作中,要准确掌握本地区的产销分布情况,严格依据本规划确定的指导原则,打破行政区划,按照生猪生产及肉品流通的区域范围进行布局。

  (2)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设置在消费集中、交通运输条件发达或生猪生产集中的区域,在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配送能力覆盖范围内,不得设置其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避免恶性竞争。

  (3)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应设立在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保障当地肉品市场供应。

  (4)各设区市设置意见确定的设置原则和设置数量不得突破省级规划的相关规定。

   (二)建设条件和标准要求。

  1现有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改建、扩建的,必须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法规、标准规定的条件。在县(市)政府所在镇设立的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GB/T10396)规定的一星级以上资质等级条件。在设区市城区设立的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二星级以上资质等级条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也应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2本规划实施期间,全省不再审批新建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确需新建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市、县,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审查规定,按照 “淘汰落后、减一增一”的原则,将屠宰企业数量控制在规划以内。

  3新建、改(扩)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必须预先进行规划审查,未通过规划审查的,不得建设,不得审批,不得生产。

  (三)规划的实施。

  1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不符合选址要求和城市规划的,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或污水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备未达到规定数量的屠宰厂(场),要坚决予以关闭。

  2坚决关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给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屠宰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生猪的,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等4种直接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

  3现有屠宰厂(场)设置数量过多的市、县,要通过公开招标、股份合作、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对现有屠宰资源进行整合,压缩数量,优化布局。

  4交通运输条件便利、生猪产销集中、经济发达的地区,要支持优势企业实现规模生产,促进技术水平和企业素质不断提高。

  四、加强领导

  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进度缓慢的市县要通报批评,对因《规划》不落实导致当地屠宰秩序混乱造成后果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附件: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表(2011—2012年)
  
  附件:

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表

(2011—2012年)

  单位:个序号地区合计2012年底控制数规模化屠宰厂(场)小型屠宰场
  1西安市171432宝鸡市171433咸阳市181534渭南市161335铜川市3216延安市161337榆林市171348汉中市161339安康市1310310商洛市107311杨凌示范区32112机动4413全省1501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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