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2-03-05 10:14

陕政发〔2011〕7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委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业厅 省商务厅
  
省卫生厅 省地税局 省广电局 省委宣传部

  为全面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批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是城镇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事关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各地要按照“做美城市、做强县城、做大集镇、做好社区”的工作思路,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予以高度重视。“十一五”以来,我省城镇生活垃圾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城镇环境明显改善。但各地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不平衡,垃圾处理工作不够规范,配套设施不齐全,居民环保意识有待提高等问题依然存在。“十二五”期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年产量将达到800多万吨,垃圾设施建设任务重,管理责任大。要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强力推进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建设速度,提高处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城镇人居环境。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共环境卫生,遵循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理念,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作为政府管理城镇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设施建设,突出重点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建管并重。要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处理工作中各个管理环节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基础上,加强流通过程管理,减少过度包装,倡导节约和低碳的消费模式,从源头控制生活垃圾产生量。

  坚持循环经济。注重生活垃圾的分类,提高生活垃圾中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材料回收利用率,提高生活垃圾中有机成分和热能的利用水平,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坚持协调发展。注重城乡统筹、设施共享,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提高设施利用效率,扩大处理覆盖面。要科学制定标准,注重技术创新,选择先进适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坚持多方融资。在加大公共财政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投入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总量达到119座,全省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重点示范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其中,西安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其他设市城市和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达到95%;所有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全部建成,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30个重点示范镇都要建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每个自然村都要建设简易适用的垃圾收集设施。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工作,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和汉中5个城镇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其中西安达到50%。建立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到2030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覆盖小城镇和乡村,生活垃圾处理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切实控制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

  (四)促进源头减量。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倡导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推广使用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灰渣产生。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五)推行垃圾分类。各地要根据当地的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动员社区及家庭积极参与,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当前重点要稳步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建立高水分有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宝鸡市要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认真做好餐厨垃圾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六)加强资源利用。全面推广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搞好宝鸡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确保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工作,西安市要巩固提高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宝鸡、咸阳、渭南、铜川、延安、榆林、汉中、商洛、华阴等城市要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工作。

  四、全面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七)强化规划引导。各地要按照《陕西省“十二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扎扎实实地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各设区市要于明年3月底前完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安排“十二五”期间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编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要着眼发展,适度超前,并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镇黄线保护范围,禁止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项目。

  (八)完善收运系统。各地要根据城镇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选择适宜的收运方式和收运系统。距离垃圾处理场20公里以上的城区,且生活垃圾日产生量较大,应规划建设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其他城区2至3平方公里范围内规划建设一座小型垃圾转运站。按照上述原则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要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推广压缩式收运设备,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

  要按照“实现大、中城镇生态化,管理精细化,县城提高承载,扩大容量,宜居乐业;集镇人气凝聚,设施齐全,管理有序”的要求,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和“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

  (九)选择适用技术。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经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评估后方可推广使用。各地要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科学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镇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较高的城镇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土地资源和污染控制条件较好的城镇可采用填埋处理技术。同时,要重视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应用,促进先进实用技术的装备自动化。

  (十)加快设施建设。《陕西省“十二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了明确的工作任务,各地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按规划、分阶段实施,确保设施建设顺利进行。要简化程序,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设施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已经开建的项目要加快进度,保证质量,争取早日建成投运。

  (十一)提高管理水平。已建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城镇,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缩小作业面,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采取措施,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口恶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运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要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岗前和岗中的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

  (十二)治理垃圾存量。各地要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查和整治,认真开展水源地及渭河、洛河与汉、丹江流域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地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快对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生活垃圾的集中清理,限期改造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三)完善管理办法。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要求,完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污染防治和评价等标准。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便于群众识别、投放。

  (十四)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市场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

  (十五)建立考评制度。按照《陕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加强对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每年组织一次生活垃圾处理考核评价活动,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考核评价较差的企业,要责令运营单位限期整改。

  (十六)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部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加强对市、县(市、区)政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各地要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进行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二口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必要时加密监测,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拓宽融资渠道。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市、县(市、区)为主,同时,要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市、县(市、区)政府的投入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参股、收购生活垃圾处理企业产权等多种形式开拓融资渠道。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改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建立激励机制。要不断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引导群众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

  (十九)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尚未出台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办法的城镇,要根据当地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积极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采用处理新技术和新工艺,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保障设施建设。在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按照《陕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07年版)》(陕政办发〔2008〕25号)要求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落实责任。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要把生活垃圾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有计划地抓好各项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市、县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明确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进行考核评比,对建成运营的垃圾处理设施进行等级评定,监督垃圾收费及使用情况。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污染控制标准,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编制全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综合性政策,负责搞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财政厅负责研究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省农业厅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和肥料登记工作。省商务厅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二十三)强化宣传。各级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同时,应大力宣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要在2011年底前,将落实本意见情况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