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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仲裁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仲裁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2-03-05 09:49

陕政办发〔2011〕1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仲裁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仲裁事业发展的意见

省政府法制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以来,我省相继组建了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延安、铜川及汉中仲裁委员会,逐步完善了我省仲裁机构的设置,为及时化解经济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来看,我省仲裁制度推行工作进展相对缓慢,仲裁的社会认知度不高,仲裁业务覆盖面比较狭窄;仲裁机构规模小,受理案件总量较低,种类相对单一。为了加快我省仲裁事业的发展,使其真正承担起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重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大仲裁制度的推行力度

  仲裁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不受地域限制、快速结案、一裁终局、成本低廉等独特优势,是诉讼外解决经济纠纷的首选方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仲裁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更为重要。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仲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将仲裁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今年4月22日中央综治委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出要“积极推行仲裁调解制度”。因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手段和健全市场体系,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局出发,始终坚持“推行仲裁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指导方针,大力推行仲裁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发展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仲裁制度推行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提出目标和任务,采取措施抓好落实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做好推行仲裁制度的各项具体指导工作。

  二、广泛宣传,提高仲裁制度的认知度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把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提高社会仲裁意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出成效。要把《仲裁法》纳入到普法教育的内容中,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推广、普及仲裁知识,扩大仲裁制度的社会认知度。推行仲裁制度工作要注重针对性:一是提高各级领导尤其是经济主管部门领导对仲裁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使他们了解仲裁,关心仲裁,支持仲裁;二是加强对各类企业负责人的宣传,通过学习、培训等形式,重点讲解仲裁与诉讼的异同、仲裁的优势和进入仲裁的要求,以及各类经济合同中有关解决纠纷约定仲裁的方式,使他们认识仲裁,相信仲裁,选择仲裁;三是要加强社会宣传,通过报刊、电视、网络、街头咨询及散发宣传品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仲裁法律知识和仲裁的成本优势、程序优势,扩大仲裁的社会认知面和影响力。

  三、完善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法定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的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明确专人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使用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通知进一步进行修订和规范。对不符合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规定,在合同文本中没有以仲裁条款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供当事人选择的,要按规定要求进行修订。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条款规范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仲裁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四、加强监督指导,推进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文件要求,从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基本保障等方面对仲裁机构提供有力支持,为仲裁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仲裁机构正常开展工作。要督促仲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及时帮助解决仲裁机构的难点问题,使仲裁机构在我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健康发展。

  省政府法制机构和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市政府法制机构要继续做好仲裁机构的联系和指导工作,支持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审计、财政部门要在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支持仲裁机构财务收入用于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机构要建立完善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依法管理的制度,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加强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管理,对枉法裁决、违反执业纪律的仲裁员,要坚决予以除名,并报省政府法制机构予以通报,任何仲裁机构不得再予以聘用;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为推动我省仲裁事业发展,合理布局我省的仲裁网络,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条件成熟的设区市政府要积极组建仲裁机构,以发挥仲裁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五、提高办案质量,拓展服务领域

  各仲裁机构必须始终把提高办案质量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严格把好案件受理关、程序关、裁决关,依法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要努力提高案件的调解和解率、快速结案率和自动履行率,努力提高仲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提高仲裁事业的社会公信力,树立仲裁的良好形象;要不断更新仲裁理念,进一步拓展仲裁服务领域,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优势和作用,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仲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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