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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2-03-05 09:44

陕政办发〔2011〕1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1〕5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我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对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组织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并制定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措施,切实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1〕59号)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全面开展调查评价工作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和重点勘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在三年内全面完成以县为单元的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由国土资源部门协调指导各主管部门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调查成果综合集成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组织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

  (二)开展动态巡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要进行“三查”,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加强督促指导)

  二、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三)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今明两年内全面建立市、县级气象预报预警网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加快建立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重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沟谷地带,要安装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对因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及时与环保部门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广电局负责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提高群测群防水平。三年内建成全省地质灾害重点县和群测群防“十有县”。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健全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机制。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群众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进一步完善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气象局等负责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制定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三、强化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五)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要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地质环境监测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环境保护厅、西安铁路局、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林业厅等分别负责)

  (六)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发生新的地质灾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等加强支持、指导)

  (七)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工程治理。各级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完善西安等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地面沉降防治示范区。在矿区地面塌陷采空区调查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力量,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特别是地震灾区的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修编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对重大隐患点进行严密监测,及时采取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防止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加强支持、指导)

  四、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九)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省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技术指导,各市、县、区要保证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等加强支持、指导)

  (十)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群众优势,大力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对威胁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于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等加强支持、指导)

  (十一)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配备机构、人员和装备,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二)落实和完善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抓紧修订《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研究出台《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暂行办法》。建立行之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行业的指导,支持组建、规范和发展地质灾害防治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省人民政府负责完善和制定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技术要求和规程)

  (十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依托中央驻陕和省属地勘单位建立高效、联动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以部、省属高校以及科研院所的地质工程类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为依托,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

  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和技术人才库,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按照行政国土面积和地质灾害严重程度合理配备乡镇基层国土资源所人员编制,提高基层地质灾害防治队伍水平。(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省、市、县政府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专项经费用于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根据财力情况要逐年增加,并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主要用于开展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市、县应急能力建设和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本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积极推进科技创新。进一步培育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创新体系,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和技术发展专项规划。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应用先进技术手段,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加强省内外交流与合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交流学习活动,学习借鉴各地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科技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进行支持。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技术装备研制应用以及对外交流合作。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十六)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制订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科普计划,开展全民科普教育活动。教育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列入中小学学生日常教育范围,并组织学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演练;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培训班、宣传册、文艺汇演等形式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不断提高基层整体防治工作水平。各地要每年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至少参加一次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防治及应急救援指挥能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省教育厅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防灾演练)

  六、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水平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乡级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相关办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卫生、安监、电监、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等加强支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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