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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2-02-20 10:38

陕政发〔2011〕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2011年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011年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今年汛期,我省多次出现强降雨过程,引发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多种自然灾害,造成大量农村民房倒塌或损坏,给灾区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切实做好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 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力更生与政府补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受灾群众是民房恢复重建的主体,在自力更生、自筹资金的基础上,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同时组织动员群众投工投劳、互帮互助。

  (二)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择优房型、提高质量的原则。从当地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基本布局,坚决避开洪水、断层、泥石流和滑坡等危险区。

  (三)坚持恢复重建与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移民搬迁及城镇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出台建房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建房资金,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重建户进城进镇落户,推动灾区城镇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分类施救、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根据受灾群众的实际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对重灾区和特困户给予适当倾斜。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程序核定重建对象,合理确定救助标准,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现象发生。

  二、补助政策

  (一)重建户补助范围和标准:房屋倒塌需重建的农村受灾户凡纳入陕南移民搬迁、陕北白于山区移民搬迁和黄河沿岸土石山区移民搬迁范围的,房屋重建均通过移民搬迁解决。其他房屋倒塌需重建的农村受灾户,全部纳入本次灾后重建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倒房重建每户补助20000元,其中中、省每户补助15000元,市、县每户配套5000元,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房屋损坏需要维修加固的受灾户,列入修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损房修缮每户补助1900元,其中中、省每户补助400元,市、县每户配套1500元,市、县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对“五保户”房屋倒塌,原则上不再重建,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补助资金下拨敬老院。

  三、扶持措施

  除财政补助外,各级金融机构要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贷款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灾后重建。各地可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多渠道筹措重建资金。募集的救灾资金就地安排使用,全部用于受灾群众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四、重建时限

  分散重建任务应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集中重建任务应在2012年5月底前完成。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全省受灾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上成立2011年暴雨洪涝灾害受灾农村民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由省民政厅厅长曹莉莉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省金融办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民政厅要负责核实因灾倒损民房的数量,指导督促市县做好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提出重建资金分配意见,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集中重建规划,同步规划建设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及时下拨各类重建资金,统筹安排生态移民搬迁、扶贫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资金。省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保障灾区民房重建用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负责集中重建点规划选址,加强建材和建筑质量监管,协调解决施工队伍及建材供应等有关问题。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本职,加强协作,确保受灾群众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顺利推进。

  六、具体要求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市、县民政部门要对因灾倒塌、损坏民房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需要重建或维修加固的民房数量,建立台账,为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奠定基础。

  (二)核准对象,接受监督。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照受灾群众自愿申请、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执行。实行“三榜”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三)制订规划,细化方案。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制订重建方案,确保符合避灾、防灾、抗灾要求,新建住房均采用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要对集中重建点的农村道路、供水供电、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实施。各市、县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方案报省民政厅备案。

  (四)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区市、县人民政府直接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订优惠政策,强化工作措施,加快工作进度。

  (五)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规划(城建)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工程进度,及时组织验收,保证工程质量。重建资金发放必须登记造册,由受灾群众本人签字领取,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加强监管,严防私分、截留、挪用等现象发生,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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