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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2-02-20 10:11

陕政发〔2011〕71号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议和国家安监总局近期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和“三超”行为。各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监管责任主体,必须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好职责。对于行政区域内存在无证无照生产、不具备安全条件擅自生产、超层越界、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以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要组织力量,坚决打击和取缔。对与国有大矿相邻的小煤矿,其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必须由国有大矿托管。未托管的小矿,一律停产。严禁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存在“三超”行为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处200万元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严格责任追究,凡发现行政区域内有非法违法煤矿的,将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对县(区、市)、乡(镇)政府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切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和矿长必须为同一人,且对企业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目前企业法定代表人与矿长不是同一人的,2012年1月底前必须整改到位,不具备矿长任职资格的必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逾期达不到要求的煤矿,暂扣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三、认真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由省、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和评估办法,组织对管辖煤矿企业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渭南、铜川、咸阳市及黄陵县所属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必须停产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一律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按煤矿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全省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及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

  四、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政策。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必须落实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措施,实现抽、掘、采平衡。瓦斯抽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28、29、30条之规定,采煤工作面经抽采后风排瓦斯涌出量力争小于5立方米/分钟。矿井采掘部署同时做到一个工作面掘进施工,一个备用工作面抽采瓦斯,一个工作面进行回采。凡应建而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

  五、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措施。开采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技术方案,按矿井隶属关系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认真实施。煤矿企业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

  六、加强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凡未安装监测监控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使用不正常的矿井,按矿井隶属关系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比照事故调查处理。凡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仍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煤矿隶属关系由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七、强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各市、县政府和省属煤矿企业集团要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达标验收工作。2011年底前,生产矿井标准化达不到三级以上标准的,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未达标的,由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矿井联合试运转时必须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否则不得予以通过验收。

  八、严肃落实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各类煤矿必须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凡未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或发现煤矿领导一次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长处1万元罚款。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弄虚作假的,一律吊销安全资格证。对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且发生事故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依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上限规定对煤矿和矿长进行处罚。

  九、加强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报告和分级挂牌督办制度。依法对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建档登记重大安全隐患,分级管理,挂牌督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煤矿必须责令停产停工、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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