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时间: 2012-02-20 10:05

陕政办发〔2011〕1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11月10日全国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将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推向深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法集资是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稳健发展,而且危害社会稳定,损害政府形象。当前,民间借贷、高利贷的活跃可能诱使非法集资案件高发这一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10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温州调研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贷化倾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采取有力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9月29日,王岐山副总理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防范民间高利贷风险有关问题,印发了国阅〔2011〕105号会议纪要。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分析研判非法集资处置工作面临的形势,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要部署上来,密切关注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风险,切实加强领导,坚持“疏堵并举,打防结合”,严防民间借贷演化为非法集资,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是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有序开展的前提,也是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精神,我省成立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领导小组,各级政府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电〔2010〕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加强对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工作的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省公安厅牵头,多部门协同作战,形成对非法集资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

  根据全国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和公安部工作方案,省公安厅作为此次我省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一把手挂帅的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日常工作。要切实发挥刑事打击的惩戒和警示作用,以查办大要案件为突破口,采取专案侦查、挂牌督办、区域行动等多种方式,侦破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非法集资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在专项行动期间要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各自行业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工作,对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组织研判,妥善处置,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涉嫌一般违法的,要根据职责及时查处;涉及稳定的行动性信息,要立即上报并通报公安机关。各成员单位和各设区市政府要结合实际,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和识别能力。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经验、教训,要认真汇总、梳理,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要坚决落实稳控工作措施,防止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每月12日、28日向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重大案事件要随时上报。

  四、疏堵并举,综合治理,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监管

  要坚持民间借贷不能扰乱宏观经济秩序、不能扰乱宏观调控大局、不能扰乱社会稳定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法律和社会效益,采取有效方式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发挥其积极作用,有效消除其负面影响。要试行建立民间借贷地方登记和监测管理体系,加强对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流向和利率水平的跟踪监控,及时反映民间资金供求状况,强化政府部门对民间融资的有效监测和正确引导。要健全和完善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好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妥善处理企业之间担保、资金链断裂问题,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防止风险扩散蔓延,防范行业和区域性风险。要按照“谁主管、谁管理,谁批设、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强化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理财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管责任,在严把准入关口的基础上,加强日常行为监管,严禁上述机构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活动,对于地下钱庄、高利贷、抬会(标会、邀会)等非法金融和非法集资活动一经查实,要严厉查处,坚决依法予以打击。要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压缩非法民间融资的生存空间,加强对符合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继续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质效。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严防涉贷企业参与民间借贷,严禁银行从业人员参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