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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2-12-20 10:10

陕政办发〔2012〕1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6日

陕西省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精神,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根据《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同时利用优待抚恤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具体保护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伤害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感情,挫伤了社会公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对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切实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要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承担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保障和紧急救治工作。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因负伤造成的长期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通过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能解决的部分由当地政府和民政、卫生部门协商减免医疗费用、给予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同样参照以上政策。

  (三)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医疗康复期间,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而解除其劳动关系;无用人单位的,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专项基金或者见义勇为基金收益中给予适当补助,并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四)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并减收部分费用。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参加中考,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参加高考参照按照陕西省《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家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五)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各级政府要积极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六)加大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本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在确认、表彰奖励和宣传过程中应当为其保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提供援助。

  三、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待遇的申报、认定和落实工作。对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要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帮扶。

  四、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政策、资金、待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级公安、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确保各项权益保护政策落到实处。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与见义勇为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图书、影视等文艺作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同时通过举办报告会、巡讲等活动,大力宣扬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广大人民群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与肯定,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更多的精神关怀和鼓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浓厚氛围。

  (三)鼓励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扶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引导他们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拓展筹款渠道,增强筹款能力,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彰、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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