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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2-01-17 10:17

陕政发〔2011〕6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营造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思路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我省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和关键,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重要引擎和基石。《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印发以来,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在产业规模、自主创新、出口创汇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保持了30%以上的高速增长。“十一五”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实现销售收入占全省信息产业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高于全国25个百分点。但同时,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高端设计能力薄弱,领军人才缺乏,产业总体规模偏小,应用市场开发能力不足,龙头企业不强等突出问题,需要着力加以解决。

  国发〔2011〕4号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我省要以此为契机,抓住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产业的发展机遇,以西安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出口基地)和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为核心,坚持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引进重点企业和扶持本地龙头企业相结合,高端引领和错位发展相结合,市场带动与应用模式创新相结合,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培育和壮大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骨干企业,推动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二、财税、投融资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国发〔2000〕18号、国发〔2011〕4号文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大力支持软件、集成电路技术改造和产业化等重大项目建设,除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外,省级各类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三)省政府视财力情况适当增加现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为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落户我省,对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100—50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照建设期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提供1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支持(单个项目贴息支持不超过500万元),有条件的设区市和园区给予配套。

  (四)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通过联合、并购、重组等方式组建大型公司或成功实现海外并购的,从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中介费用3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五)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设立“陕西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通过政府投入,引导企业、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社会资金的投入,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成果转化。

  (六)由省金融办等部门负责,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促进企业上市融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和我省重大科技项目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七)由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搭建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平台,为我省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贷款担保服务。

  三、研究开发政策

  (一)省科技厅要积极组织和协调产学研合作企业争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省级科技专项计划,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省发展改革委要紧紧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重点支持高端应用软件、面向重大装备智能化的嵌入式硬件与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产业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加快推动企业参与国际、国家及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技术标准经国际组织、国家主管部门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对参与标准制订第一承担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要积极支持建立基础软件、高性能计算和通用计算平台、集成电路工艺研发、关键材料和芯片设计等领域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承建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的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设在规模以上企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由省科技厅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由省科技厅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三)重点支持软件园区、集成电路基地、孵化器和行业协会等单位建立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对承建单位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的资金支持,鼓励企业使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联盟内企业的技术研发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四、进出口政策

  (一)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经设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可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西安海关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由省商务厅与西安海关协商,在海关建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服务绿色通道,帮助企业便捷通关。西安市作为国际服务外包试点城市,对其符合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办理保税进口。

  (二)在陕政策性金融机构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三)省商务厅要利用商务部驻外商务机构和其他境外资源,帮助企业“走出去”,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促进我省服务外包企业承接跨境业务;鼓励企业在境外建立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一定的经费支持。充分利用国家和我省的各项外贸扶持政策,对我省符合条件的软件、集成电路、信息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相关研发、技改、公共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国际市场开拓等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以及技术进口给予进出口贴息支持。

  五、人才政策

  (一)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实施国家“千人计划”和我省“三秦学者”计划、“百人计划”等相关人才计划,对获得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荣誉称号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由省政府统一给予重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及企业、高校软件学院或微电子学院引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级人才中,符合有关条件、具有硕士或以上学历、在西安工作三年以上的,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落户。

  (二)结合“国家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优势,建立“陕西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对引进国际先进课程、课件、师资以及课程开发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依托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软件与集成电路实训基地。鼓励省内大专院校、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进行人才培训,加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技能人才培养,抓好软件和集成电路中高端人才引进和出国培训。

  (三)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建立软件和集成电路相关技术工程师培训和认证体系,建立专业人才数据库,规范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培训行业发展。

  (四)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招募海外高端人才,积极落实国家和省上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中的外国籍人士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陕期间的签证和居留许可依法放宽并优先办理。

  六、知识产权政策

  (一)由省知识产权局牵头,支持和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申请国内和国外知识产权。经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研发机构和企业,在获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可优先申请陕西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专项;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还可按规定申请有关专利资金专项。由省科技厅牵头,建立集成电路IP资源共享库,对提供和使用入库集成电路IP的省内企事业单位给予双向补助。

  (二)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三)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大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使用正版软件。

  七、市场政策

  (一)充分发挥省软件协会、半导体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完善行业规范,促进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二)依托西安科技大市场建设,建立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展示交易平台,构建网络电子营销系统,定期举办有影响力的行业会议,鼓励商业创新,形成全方位的产品展示交易服务体系。

  (三)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基础环境建设,保障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网络、水、电、气等供应,积极吸引产业上下游配套厂商落地。

  八、政策落实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二)本实施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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