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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意见

时间: 2012-01-17 10:14

陕政发〔2011〕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强制法作为一部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解决目前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强制“乱”、“滥”、“软”等突出问题,对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增强政府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实施行政强制法,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良好的法治环境。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各项工作。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省政府拟对行政强制法的培训工作作出统一部署,编印培训教材,分级、分类对全省公务员进行轮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强制法作出具体安排,要根据不同情况,针对不同对象,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生动灵活的形式和方法,做好学习培训工作。各地、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或本部门的学习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环境。

  二、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准备工作,保障行政强制法顺利执行

  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施行,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专业性强,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做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全面清理行政强制规定。各地、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规章清理。规章清理的范围是省政府、西安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政府规章,重点是去年规章清理中保留的项目,对于去年清理结果中确定修订的项目,结合这次清理的要求一并进行修订。省政府规章的清理由省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具体执行该规章的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西安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由其按照本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清理。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起草、实施的规章提出清理意见并形成清理工作报告,于2011年12月1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这次清理工作将于2011年年底结束,同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2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存在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政府文件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部门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次清理结果的汇总和上报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全省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1日前完成。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1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修改程序,经法制机构审核后重新发布。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凡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01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今后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并严格按照程序报送备案,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二)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各地、各部门要对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的自查自纠工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设区市要尽快完善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制度。省政府法制办要严格按照《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证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有关禁止性规定,强化程序意识,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既要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主动研究、积极应对,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政强制复议案件的受理准备工作,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三、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陕西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在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相关部门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建立行政强制法实施情况的跟踪问效机制,及时汇总、梳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并积极研究解决措施,确保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各部门在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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