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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2-10-22 10:12

陕政办发〔2012〕8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2012年5月31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抓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关于《办法》的宣传。

  全省各级政府、省级各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新闻媒体要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果新经验开展宣传报道,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本地区贯彻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

   (二)关于《办法》的学习与培训。

  1全省各级政府、省级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办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熟悉、掌握这部法律。

  2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应急管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3全省各级政府、省级各部门举办的有关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要将《办法》纳入学习研讨范围。

  4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办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

  5全省各级普法执法治理机构要将《办法》列为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具体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二、关于《办法》的贯彻实施

  (一)认真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

  全省各级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制订、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面向基层和群众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和社会动员制度;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保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事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损失。

  (二)抓紧做好有关重点工作。

  1根据《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当前,我省部分县级应急管理办公室编制、人员仍未落实到位。由省编办牵头,各设区市政府配合,加紧落实编制和人员,健全应急管理机构。

  2根据《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在全面调研、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编制针对性强、重点突出、具有本地特色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3根据《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各级财政部门研究落实。

  4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应急办)会同省应急救援总队,研究完善应急状态下跨部门、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不断提高各地、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协同作战能力,探索建立军地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驻陕部队在应急救援中的突击队作用。县级以上政府要加紧建立与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及有关驻陕单位的联动机制,加强与相邻地区的协作,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5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应急办)负责完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和省级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扎实做好风险分析,及时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做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编制工作,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

  6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应急办)牵头,会同省应急救援总队督促省级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与专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及志愿者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指导基层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7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会同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教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专业人员的技能培训。

  8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研究制定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储备保障和调剂供应制度,完善重要应急救援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设区市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与企业的协作,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渠道,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

  9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就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乡规划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规定,指导各市做好工作。

  10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由省民政厅、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省级各相关部门配合,分别对全省范围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报省政府。

  11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省、设区市、县(区、市)政府在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的基础上,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整合资源的原则,加快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建立以省级应急指挥平台为中心,设区市、县(区、市)应急平台及相关部门专业应急指挥平台为支撑,移动应急指挥平台为辅助的全省应急平台体系,更好地满足日常应急准备工作和高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12根据《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应急办)会同省气象局,研究制定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加紧建设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13根据《办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应急办),研究制定处置突发事件期间救援人员和物资、设备优先运输、通行的相关制度。设计、制作和公布应急通行标志,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对配备统一应急通行标志的交通工具免费优先通行。

  14根据《办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应急办)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政府法制办,研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单位及个人财产征用和补偿制度。

  三、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的监督检查

  (一)全省各级政府、省级各部门要做好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规章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及时修改。

  (二)全省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办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省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省级各部门贯彻实施《办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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