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2-10-10 09:04

陕政办发〔2012〕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30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要求,现就我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坚持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战略,加快建立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共同发展。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

  2待遇平等、政策保障。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消除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维护其合法权益。

  3优先发展、规模发展。原则上不再新增公立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发展高水平、规模化大型医疗集团。

  4强化监管,规范运行。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其执业行为,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大鼓励和促进社会办医的力度,构建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末,非公立医疗机构数、床位数和服务量(诊疗人次、入院人次)分别达到总量的20%、25%、20%;到2020年,非公立医疗机构数、床位数和服务量(诊疗人次、入院人次)均达到总量的30%。

  三、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给予优先支持,同时允许申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对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鼓励社会资本大力发展康复、护理、老年病、慢性病治疗等特色医疗机构。(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负责)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门在制订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规模。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在农村、边远地区、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方举办医疗机构。(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卫生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证,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省卫生厅负责)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要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选择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在改制过程中,要透明公开,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并妥善安置职工。(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逐步开放其独资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内地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外资办医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四、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一)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物价局负责)

  (二)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四)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确定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比例,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省卫生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负责)  

  (五)原则上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其设备使用和管理、人员资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卫生厅负责)

  (六)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水平的政府补偿。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急救网络,开展院前急救工作,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助。(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八)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床位设置5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在享受土地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和倾斜。其土地出让金不高于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水平;新办医疗机构自行选址和原医疗机构发展需要扩大用地规模的,符合城市规划和按国家卫生部门规定的医院等级标准计算的占地面积,政府审批部门应予准许并由土地部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九)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获取渠道。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省卫生厅负责)

  (十)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和退出的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厅负责)

  五、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一)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提供医疗服务要获得相应许可。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严格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规范医疗广告内容,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卫生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的监督管理。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开展经营活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提供医疗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专业人员教育培训,要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积极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科学研究。(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六)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做到诚信执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多种方式回报社会。培育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建立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投诉渠道。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采取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形式,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正式通知投诉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当地政府及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负责)

  六、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政策落实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有利于拓宽社会资本投资和回馈社会的渠道,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进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于2012年8月底前完成相关政策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制定和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建设与发展相关规划,省卫生厅要做好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工作,财政、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税务、价格、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共同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当地社会资本办医创造有利条件。

  (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和表彰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和指导性任务及处置公共卫生等事件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四)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