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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2-09-03 15:11

陕政办函〔2012〕79号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将《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

  1加快推进我省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制度的修订制定工作。(省安监局及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2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要求,制定省内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网和城市燃气等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地方安全法规规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省质监局分工负责,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3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省安监局牵头,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

  4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省安监局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广电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配合)

  5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强化相关部门及与司法机关的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实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按照省安委会确定的全省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隐患专人专事专项治理名单,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整治行动。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及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

  6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省安监局、陕西煤监局、省质监局分工负责,省监察厅、省政府新闻办、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7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现场分析制度以及安全生产“黄橙红”三色预警制度、安全生产排名通报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8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省安监局、省国资委、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及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9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督促企业用工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10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市、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省安监局牵头,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

  1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省安监局牵头,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2相关部门、省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省安监局、省商务厅牵头,省外事办、省国资委、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3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西北电监局配合)

   三、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七)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14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5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煤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西安铁路局、省水利厅、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省气象局、省总工会分工负责)

  16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17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省安监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

  18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省安监局牵头,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9 督促企业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省安监局牵头,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0各级政府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督促各地区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省安监局牵头,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九)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1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全员、全方位过程控制和精细管理。在工矿商贸企业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陕西煤监局、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2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西北电监局、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配合)

  (十)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2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陕西煤监局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4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煤监局、省环境保护厅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5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省卫生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四、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十一)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

  26加快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完善落实瓦斯抽采利用扶持政策,推进瓦斯防治技术创新。(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分工负责)

  27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审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分工负责)

  28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或依法关闭。(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煤监局配合)

  29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分工负责)

  30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和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省安监局牵头,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陕西煤监局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

  31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根据长途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分工负责)

  32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省安监局配合)

  33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分工负责)

  34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继续强化民航、农村和山区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省安监局分工负责)

  35加强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立项、建设运营安全管理。(西安铁路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配合)

  36实施校车安全法规和标准,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配合)

  (十三)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37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各地区积极研究制定鼓励支持政策,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省安监局牵头,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分工负责)

  38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负责)

  39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省安监局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40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省安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分工负责)

  (十四)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41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实施最小开采规模准入制度。(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监局配合)

  42积极推行尾矿库一次性筑坝、在线监测技术,搞好尾矿综合利用。(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配合)

  43全面加强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组织实施非煤矿山采空区监测监控等科技示范工程。加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的安全管理,重点防范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等事故。(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44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西安铁路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安监局、西北电监局、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配合)

  45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安监局、西北电监局配合)

  46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省安监局、西北电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47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西安铁路局、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气象局配合)

  48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西北电监局、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消防、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

  49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配合)

  50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省公安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配合)

  51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严防拥挤踩踏事故。(省公安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分工负责)

  52加强冶金、有色等其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农机和渔船安全管理。(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牵头,西北电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十七)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53探索建立中央、地方、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高危行业领域倾斜。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税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交通运输厅及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4督促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省财政厅牵头,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分工负责)

  55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及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56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省安监局牵头,陕西保监局配合)

  (十八)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57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省安监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58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督促企业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提高生产安全防护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安监局牵头,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59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省安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60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配合)

  61对存在落后技术设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省国资委牵头,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62把安全产业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产业,积极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陕西银监局负责)

  (二十)加强安全人才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

  63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办好安全工程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重点培养中高级安全工程与管理人才。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配合)

  64加快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省安监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65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改善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六、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一)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础建设。

  66加快推进7支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配合)

  67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整合应急资源,依托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办配合)

  68建立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提升事故医疗救治能力。(省卫生厅牵头,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69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

  70健全省、市、县及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建设应急平台,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加强安监、气象、地震、海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省安监局牵头,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交通运输厅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71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效率。(省安监局牵头,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

  7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修订完善。落实省、市、县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制度,加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省安监局牵头,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七、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二十四)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

  73加强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广播等多种形式和手段普及安全常识,增强全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思想意识。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省安监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分工负责)

  74在中小学广泛普及安全知识教育,加强防灾避险演练。(省教育厅牵头,省安监局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75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员工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别牵头,省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76建立完善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别牵头,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77大型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省安监局、省国资委分工负责)

  78加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省安监局负责)

  (二十五)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繁荣。

  79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机制,培育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安全文化精品,促进安全文化市场繁荣。(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分工负责)

  80加强安全公益宣传,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省安监局牵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广电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新闻办、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及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81创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发展示范县(区)、安全街道和安全社区。推进安全文化理论和建设手段创新,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切实发挥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省安监局牵头,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二十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82督促各地区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省安监局负责)

  83督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乡镇要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省安监局、省编办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二十七)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84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体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目标责任奖罚体系、目标责任追究体系、目标责任监管体系、目标责任保障体系6大体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护稳定体系之中。(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级有关部门配合)

  85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十八)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

  86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健全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省安监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及省级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87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省委宣传部、省安监局分工负责,省广电局、省监察厅、省政府新闻办及省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88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安监局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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