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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时间: 2012-08-20 15:44

陕政办发〔2012〕 6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着眼于落实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着眼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加工作的责任感,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以下安排。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 

  一是全面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人大审批通过2012年政府预算草案和2011年决算报告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情况,实现全省各级政府预算决算普遍的公开。二是进一步扩大部门预算和决算公开范围。省级要在2011年公开10个单位和部门预算的基础上,将2012年预算公开范围扩大到43个单位,并将预算公开内容细化到“项”级科目。 

  除特殊部门外,省政府组成部门要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公开范围。 

  纳入部门预算公开范围的单位,要在省财政厅批复2011年部门决算后,同步公开本单位部门决算情况。至2013年,除另有规定的单位外,省级所有一级预算部门原则上都要公开部门预决算。各市要参照省级做法,进一步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细化预算公开内容,争取在3年内全面公开本级部门预决算情况。同时积极推进县级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三是稳步推进“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省级部门在公开2011年本级“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基础上,2012年进一步细化本级2011年“三公”经费支出项目,并加强分析,细化“三公”经费支出的解释说明。相关部门预算公开单位,要同步公开本单位2012年“三公”经费预算和2011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情况。2013年,省级单位要对“三公”经费的支出情况全面公开。省财政厅要认真研究行政经费公开的口径和范围,指导督促市、县政府稳步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二)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一是各市(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媒体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二是建设项目开工和竣工等情况既要在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开,又要在建设现场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名称、地址、建设方式(集中新建、配建、改)、规模、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竣工套数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三是大力推进保障房工程“阳光验收”,邀请住户代表、行风监督员参与保障房项目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正在施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都要悬挂临时性质量责任标牌,已竣工的保障房项目都要挂设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四是通过电台、报纸、网络等官方媒体,提前向社会发布拟分配房源信息和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等相关事宜,接受群众申报,确保保障房分配公平。五是根据保障家庭的经济收入、住房水平等变化情况,对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予以调整和变更,经核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照规定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住房。六是各县(市、区)应在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所在社区,设立公示牌和监督牌,将保障对象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公布住房保障举报投诉电话。对经查确属骗租骗购的,要取消资格或收回所配售配租的住房;对违反保障性住房使用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七是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对信息公开全过程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保障房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三)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原则上都应依法公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公开,拓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起草的渠道,进一步做好征求公众意见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省食品安全办、省卫生厅牵头落实) 

  (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要加强环境核查审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污染减排、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上市环保核查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加强监测信息公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进渭河、汉丹江等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公开,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水平。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开,要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进展、善后等信息,提高透明度和针对性。(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落实) 

  (五)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要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应全面公开;对不依法履行公开职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要加强招投标有关信息的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有关政府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快推动全省范围内的招投标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六)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要加强应对处置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好调查处理结果的发布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要主动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同时,对公众依法提出的事故信息公开申请,要积极回应,依法应当公开的要予以公开。(省安监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严格落实征地征收补偿方案报批前的公告、告知、论证、听取意见等程序,全面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项目报批后,立即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确保群众的知情权。重点做好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落实) 

  (八)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认真回应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集中关切的问题。一是要加强政府制定价格信息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时,要公开调整的原因、标准、执行期限等;依法应当听证的,要进一步公开听证信息,扩大公众参与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完善目录公开、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制度。在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价格行为的监管工作中,要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依法完善公开制度。二是要进一步落实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每年初,根据国家和我省批准设立、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策规定,清理汇总编制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利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各执行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收费制度,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力求做到公示栏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并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又不易损坏的地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及调减后的收费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要加大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物价、监察等部门,配合收费公示制度的贯彻落实,建立和完善收费监督制度。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要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开曝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各地、各部门在做好上述重点工作的同时,要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全面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不断扩大公开信息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二、推进制度建设,提高工作质量与实效 

  (九)制定完善《条例》实施办法。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条例》要求,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信息进行认真梳理,对公开目录和公开范围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并不断细化,便于实际工作中遵循。尚未制定实施办法的,要抓紧制定。各地、各部门在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工作中疑难问题的研究,推动健全有关制度,依法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 

  (十)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工作。一些方面的政府信息如食品安全信息、环境保护信息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对易于引发炒作的情形,要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十一)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等公开渠道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管理,逐级督促检查,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凡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对财政预算决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信息,要集中展示,方便公众查阅。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栏等渠道的作用,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同时应将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及相关文件抄送同级图书馆、档案局、政务大厅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 

  (十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任务重、申请公开量大的地方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和工作力量;其他地方和部门也应进一步配强、配齐队伍,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推进。要加强对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能力。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好相关培训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订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认真抓好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牵头部门要于9月底前将相关工作报省政府办公厅,具体事宜由省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省政府办公厅将对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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