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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

时间: 2012-08-06 09:56

陕政发〔2012〕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现就规范我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只享受原单位待遇,不适用本意见。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根据社区人口规模,社区服务站一般配置5—9人,1000—2000户的社区配置5人,2000—4000户的配置7人,4000户以上的配置9人,规模特大社区可适当增配人员。

  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社区居委会一般设置5—9人。

  二、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标准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由基础报酬、津补贴、年限报酬三部分构成。

  (一)基础报酬:按学历确定,取得国家承认专科学历的(高中毕业复转军人)每月1000元,本科学历的每月1300元,研究生学历的每月1800元。

  (二)津补贴:由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和职称补贴三部分构成。

   工作补贴:每人每月700元。

   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0元。

   职称补贴: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者,每月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职称补贴。

  (三)年限报酬:在社区工作每满一年,从下一年度起每月增加年限报酬15元。

  三、社区居委会成员岗位补贴标准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或年满60周岁人员,被依法选举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按不同岗位享受补贴标准为:社区居委会主任每月900元,副主任每月600元,委员每月400元;其他居民被依法选举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按不同岗位享受补贴标准为:社区居委会主任每月2100—2400元,副主任每月1400—1800元,委员每月1000—1200元。各市按此标准根据社区规模制订具体执行标准。

  以上人员现有补贴标准高于本意见规定的,可按原标准执行,高出部分仍由原渠道解决。

  四、社会保险

  (一)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由各设区市自行制订。

  (二)城镇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社会保险由各设区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具体办法。

  五、经费保障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社区居委会成员补贴待遇和应由社区缴纳的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3∶4比例统筹解决。

  冬季取暖和夏季防暑补贴,参照当地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解决。

  六、其他事项

  (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与工作补贴挂钩,对考核优秀者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工作补贴下浮25%。

  (二)社区居委会成员不再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且只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的,按照本人在社区居委会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月计发生活补助6元(未满一年者按一年计算),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解决。按当地规定领取一次性退养费的社区居委会成员,不再享受生活补助。

  (三)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补贴待遇随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四)社区党组织成员补贴待遇参照社区居委会成员标准执行。

  (五)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实行。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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