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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0〕130号
时间: 2011-03-07 10:0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和无缝衔接,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隐患,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销售非自产初级农产品从业者监管。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省农业厅商省工商局确定。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三、食品摊贩监管。食品零售摊贩的食品安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食品摊贩进行规范管理。

四、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监管。依托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如商场、超市、食品店、集贸市场等)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在独立且专属的门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五、“小饭桌”、“农家乐”、公开举办农村家宴等餐饮服务活动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六、食品展销、仓储、专业食品运输等从业者监管。食品生产企业自主举办的食品展销活动、设立的食品仓储或专业食品运输单位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食品流通企业举办的食品展销活动、食品流通企业和物流企业设立的食品仓储及专业食品运输单位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七、放心早餐食品安全监管。放心早餐的生产加工单位食品安全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放心早餐销售点的食品安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八、食品生产经营的兼营行为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主业以外兼营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兼营业务日常监管由主营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在监管中发现兼营活动违法违规需要处罚的,应及时移送依法负责的监管部门处理。

九、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各监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十、各市、县(市、区)政府在实施本意见的过程中,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作适当调整。

各地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对于本意见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事项,各地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办法进行监管,各部门应当服从并积极参与或配合,杜绝监管盲区。

本意见下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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